在馬來西亞國開診所需要什麼條件
A. 開診所需要什麼條件及手續
開診所需要的條件及手續如下:
1、診所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3、具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置申請書
(二) 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B. 開診所需要什麼條件及手續
開診所需要具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等條件。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C. 開診所需要什麼條件及手續
開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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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申請診所需要的條件
申請診所需要的條件:
1、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至少有1名注冊護士;
3、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4、有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的房屋場地;
5、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E. 開診所需要什麼條件及手續
開診所需要的條件及手續如下:
一、開診所需要的條件: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證並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5年;
二、開診所需要的手續如下:
1、先向工商部門申請預留葯店的字型大小即葯店名稱;
2、向所在地的設區市葯監局提出申請;
3、葯監局受理後在規定時間內對葯店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後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
4、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5、被批準的葯店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出GS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葯監局再對已經營的葯店進行GSP認證。
開診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申請村衛生室的,必須要有書面申請書,並有當地村委及衛生院、醫院意見並加蓋公章);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託辦理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委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明,在職人員提供原單位解聘證明;
3、申請人資質證明(醫師執業證書和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無不良行為記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有戶口所有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5、申請開設中醫坐堂診所的葯店,還需要提供《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醫師執業技術標准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F. 開診所需要什麼條件
一、開診所需要什麼條件
1、開診所需要以下條件:
(1)診所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3)具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辦理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開診所需要什麼手續
1、先向工商部門申請預留葯店的字型大小即葯店名稱;
2、向所在地的設區市葯監局提出申請;
3、葯監局受理後在規定時間內對葯店進行現場驗收,合格後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
4、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5、被批準的葯店要在規定時間內提出GS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葯監局再對已經營的葯店進行GSP認證。
G. 開診所需要什麼條件及手續
摘要:開診所需要具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等條件。.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分析:開診所需要具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等條件。.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准。. 醫療機構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1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3、身體健康,並能夠勝任醫療服務工作;
4、個體診所的設置申請人與診所的負責人必須是同一人,開診後必須本人參加診療活動,不得交由他人經營管理醫療機構;
5、個體診所的設置申請人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本人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員的資質作為條件申請設置個體診所;
6、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包括變相辦理退職、離職離崗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7、法律法規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