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老婆要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壹』 你好,我是中國人,先生是馬來西亞華人,我想離婚,請問,財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要看兩國的國際條約,一般如果是有外交關系的國家,雙方彼此承認對方對婚姻狀態的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按離婚地的法律執行財產分割,當然這也是需要兩國彼此認同的前提下。
『貳』 中國人跟馬來西亞人離婚財產怎樣分配2016
這要看你們在中國離婚,還是在馬來西亞離婚。
這兩個國家的法律都不一樣分配的方式也不一樣,最好是去找律師商量
『叄』 老婆要離婚財產怎麼分
老婆要離婚財產分割如下: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而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肆』 馬來西亞31歲知名歌手茜拉宣布離婚,他們離婚之後需要分財產嗎
他們離婚後需要分財產,茜拉結婚前事業一直都不錯所以收入肯定也不菲,但是他們離婚後財產具體如何分配我們就不得而知,現在茜拉才提交離婚申請,丈夫因為工作原因要求延期處理,不過茜拉已經下定決心離婚,目前相關手續正在辦理當中,茜拉現在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但是家人遭受水災讓她感到非常無助和失望,在茜拉最需要丈夫的時候他沒有出現,兩人的感情似乎早就存在問題,具體情況我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希望茜拉可以度過這次難關。
現在對於茜拉來說最重要的不是財產問題,茜拉更關注的是什麼時候可以和丈夫辦理離婚手續,看樣子茜拉在這段婚姻中過得並不幸福,茜拉也沒有過多透露離婚的原因,這屬於茜拉的私事,我們也期待茜拉的回歸,希望她可以重新振作起來。
『伍』 馬來西亞離婚程序
馬來西亞離婚都必須上法庭的,如果你要和你丈夫掙財產,那麼是必須請律師和他談判,談判破裂那麼就打官司。
『陸』 老婆是馬來西亞人,我是廣州人,想離婚要怎樣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柒』 老婆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老婆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1、老婆提出離婚財產分配方式如下:
(1)離婚時的共有財產,一般當事人雙方平分;
(2)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是什麼
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法律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
7、頒發離婚證。
『捌』 馬來西亞離婚最新規定
根據馬來西亞的離婚法,離婚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雙方同意離婚
結婚的男女雙方在注冊結婚的兩年後,經過雙方的同意、聯名申請離婚,此等離婚不需提出特殊理由。
1982年以前的婚姻,即使是未經注冊而是根據華人傳統婚俗而結合,也必須到律師樓辦理離婚文件向高等法庭請准離婚,才能離異(在報章上刊登離婚啟事來解除婚約是無效的)。
2.單方面申請離婚
只有經過其中一方的同意,而另一方並不同意的情況下提出申請者,必須提出正式的離婚理由--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到無法挽救的地步。
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請者,必須以下列事實為根據:
a.配偶與他人通姦而導致你無法與他生活在一起。
b.配偶的行為舉止使你無法與他生活在一起。
c.連續二年遭配偶遺棄。
d.與配偶分居達二年
(a,b及c必須經「婚姻調解庭」的調解失敗後,才能正式向法庭提出申請)
3.任何一方向法庭申請要求宣判婚姻無效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一項在1982年3月1日婚姻法令生效後結成的婚姻必須是無效的:
a.其中一方已婚,其原有婚姻還有效,而其原配仍然在世
b.其中一方是在十八歲以下或不同意結婚
c.與結婚之人有血統關系
d.與結婚之人是同性別
e.配偶性無能
f.任何一方不合作,無法完成婚姻生活
g.不是出自於自願結婚,而是因恐嚇,錯誤,精神不正常等原因而答應結婚
h.結婚之時配偶患有性病
i.結婚之時女方已經懷有他人的孩子
離婚的處理
離婚必須經過律師向高等法院辦理,經高等法院的判決才屬有效。
在諭令離婚時,必須經過以下二個階段:
1.在聽審後,高等法院將發出暫時離婚令。
2.在得到暫時離婚令的三個月後,將此暫時令申請改為絕對之離婚令。(在得到這絕對離婚庭令後,離婚者才可以再婚)
在1982年3月1日新法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實施後,注冊結婚的結果是:
(一)此婚姻是合法和受承認的,並且一直延續至高等法庭判決取消婚姻或准許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
(二)雙方皆不可以重婚,也就是說多夫制或多妻制都是被禁止的。
(三)離婚或取消婚姻後,有關的贍養費、孩子(如有)的監護權和婚後財產的分配權力等都獲得保障,若有任何要求可通過律師向高等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宣判。
『玖』 國外離婚怎麼分財產
外國人離婚時分割財產的方法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管理,用戶所有;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同的財產抵消差額的差額;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習俗支付的彩禮,或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分配入伙財產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的價值;
5、對於夫妻共同經營的無收入養殖和種植業,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生產發展、考慮經營管理、合理分割或折價等方面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