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ktv怎麼處罰
⑴ 馬來西亞嫖娼觸犯法律嗎
法律分析:在馬來西亞生活,應該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做了違法事情,要被抓,要被拘留,情況嚴重要被判刑。 或者還會被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⑵ ktv陪酒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1、如果只是單純的陪酒等,沒有其它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是不違法的。2、如果有從事色情交易等其它行為的,則不合法,可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⑶ 在馬來西亞護照過期在KTV被抓了找中國駐馬來西亞領事管能幫到我嗎
估計領事館也幫不了什麼忙,,你現在是觸犯了馬來西亞有關出入境方面的規定,滯留不歸,移民局在KTV依法抓人,肯定會按有關法律處理,就此而言你必須走完各項法律程序才回遣送,領事館怎能出面左右他國法律法規呢.個人只見,僅供參考,
⑷ ktv陪侍抓了怎麼處理
如果只是單純的陪酒等,沒有其它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是不違法的。
如果有從事色情交易等其它行為的,則不合法,可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KTV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則屬於違法的行為。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1、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3、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4、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5、賭博;
6、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7、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⑸ 馬來西亞法律嫖娼怎麼處理
在國外犯嫖娼,國內刑法規定判三年以上的法規,回國追究。按國內三年以下不追究但如果在國外受過一定刑法在國內可減輕。賣淫嫖娼辦案程序是:1、傳喚至公安機關。2、訊問、查證。3、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賣淫嫖娼人員應進行性病檢查(賣淫嫖娼既遂案件,應由醫院出具性病檢查結論書(只有診斷證明的作未進行性病檢查處理,並由受檢人簽字捺印並寫明對檢查結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⑹ 在馬來西亞新山KTV上班沒有工作證被拘留處罰、拘留什麼時候能出來、在裡面會被欺負嘛,家裡人都很擔心
在外國自己當心點
⑺ 馬來西亞嫖娼拘留多久
馬來西亞不需要拘留。
⑻ KTV有償陪侍新法規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如果KTV內出現有償陪侍的,根據法律規定,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