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工傷怎麼評級
1. 工傷鑒定怎麼弄能定幾級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並由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結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的規定做出鑒定結論。
2.工傷職工可以比對《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的相關條文確定自己的傷殘等級。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2. 請問工傷評級是在哪裡評然後需要哪些資料,整個程序要經過哪些才能評到
朋友你好!
一, 你要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首先必須先進行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
1、填《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的,勞動保障部門備有);
2、提交一些有關材料:勞動合同書(復印)、本人身份證(復印)、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服務證」、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等。
3,企業中人身傷害保險(保險公司)的賠償不能代替工傷保險待遇。
享受工傷待遇,要經過: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所以,申請傷殘等級就是去勞動保障部門,(就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地方)。
申請傷殘等級鑒定的材料:
1、填一式三份《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三張相片;
2、《工傷認定決定書》、身份證明;
3、病歷、診斷證明書、各種CT、X光片……
傷者帶上述材料到定點醫院(一般是市級以上醫院)進行診斷,由二名以上主治醫師寫診斷意見、並簽名、醫院蓋章。
最後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審核通過,才能評定傷殘等級!
3. 怎麼做工傷等級鑒定
法律分析: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4. 工傷傷到什麼程度才能評級
傷殘鑒定有鑒定標準的,一般網路上都有,工傷最低的是十級傷殘,但工傷必須到專門機構去鑒定
5. 關於工傷鑒定的標准,是怎麼評定的呢
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首先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殘標准)來評定殘疾,由責任方進行按照交通事故人身傷害進行賠償;其次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鑒定,對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和評定工傷等級,領取工傷補助金。
但是我國多數地區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是先按照交通事故處理,如賠償超過工傷補償標准,工傷機構不再支付;如交通事故賠償低於工傷傷殘標准,工傷基金補足不足部分。也就是說,二者不可兼得。
如否受限?謝謝
請問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是按照(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殘標准)來評定殘疾還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鑒定勞動能力是否受限?謝謝
6. 工傷評級怎麼評
【法律分析】
當事人攜帶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去市級勞動部門勞動傷殘鑒定科做工傷鑒定,等級根據具體的鑒定標准來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7. 工傷鑒定的評級流程是怎樣的
企業應當自員工發生事故之日起1個月內向當地的工傷保險部門申報工傷。鑒定流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進行核查審核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8. 怎麼樣的工傷才能評上傷殘級別
1、工傷員工在治療完畢或者傷情穩定之後,還存在功能性障礙或者疾病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判定傷殘等級。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3、申報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系人姓名及電話,並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系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攜帶被鑒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復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鑒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復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復印件,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
特殊傷病情況需額外提供的申報資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額外提供由專門的精神病醫院開具的《醫學精神病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智能損傷需提供智商、記憶商測定報告。
(3)聽力受損需提供電測聽、帶******值,的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報告。
(4)工傷職業病需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