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馬來西亞離婚最新規定
根據馬來西亞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一對夫妻如婚姻破裂欲申請離婚有以下兩條管道:
1、採用該法令第52 條文,雙方同意解除婚約,他們可從結婚日期起2年期滿後向高庭提出一項聯合申請。法庭可以或如果它認為適當或在它確認為雙方乃出自願,以及已對妻子及該項婚姻的孩子(如有)的撫養,照顧及保養方面作出規定後,作出一項離婚令,並可對該項離婚令加入適當的條件。
2、在婚姻調解委員會調解失敗後,當事人可持婚姻調解委員會簽發之P22表格入稟高庭提出申請。
婚姻法令:
在馬國非回教徒婚姻法令下,1982年3月1日之後,婚姻沒注冊等於無效。1982年3月1日,新法律(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實施後,只有在「婚姻注冊官」主持下所舉行的婚禮,才能使男女雙方結為合法夫妻,注冊結婚後,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續期間都不能再和其他人締結有效的婚姻(一夫一妻制),重婚者將犯重婚罪。
在婚姻法令生效前(即在1982年3月1日),根據華人傳統風俗結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婚姻,這等婚姻必須被視為已在婚姻法令下注冊,並且必須繼續有效,直到因為其中一方逝世、離婚或被法庭宣判婚姻無效而被解除。
但是在1982年3月1日後,法律硬性規定,只是依據婚姻法令注冊的婚姻,才被視為合法的婚姻。也就是說,華人再也不能只舉行華人婚禮而結成合法夫妻,因為沒有注冊的婚姻是無效,不被法律承認的。
在婚姻法令生效後,馬國華人只能根據一夫一妻制結成夫妻。任何在婚姻法令下正式結過婚的人(不論是根據華人傳統風俗或任何法令結婚的),都不能在婚姻持續期間,和其他人再次涉及婚嫁,不論該等第一次或第二次的婚姻是否在馬國境內或境外結成。
如果再婚,就要面對重婚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可被罰款或判坐監最高達7年或兩者同時執行。在重婚下的第二次的婚姻必須是無效的,這等「妻子」在該男人逝世而未立遺囑時,將無權繼承其遺產。
㈡ 跟馬來西亞人離婚財產會怎樣處理,會涉及我的婚前財產嗎
不會涉及婚前財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㈢ 馬來西亞離婚怎麼辦
你們若在中國結婚,就必須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到你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登記。若在馬來西亞結婚,則需要看馬來西亞的法律是如何對結婚規定的。
離婚的話,則看你們將選擇在哪裡的法院起訴,將適用那個國家的法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㈣ 離婚對女性的負面影響有哪些
本人男,說一下我個人的看法,
女人的改變從結婚開始,女人的蛻變從離婚開始。
對於女人來說,離婚是一個艱難的選擇,因為,就要離開了一起生活的家,和熟悉的人(丈夫,公婆等)同時還要面對周圍人的指指點點。可以說是壓力很大。
開始新的生活,為了生計奔波,從女人變成女漢子。需要一個強大的內心。
雖然,周圍肯定有離婚的女人,但是,自己不經歷,永遠不會知道她們的感受。

心態的問題,從家庭到自己獨立,心態會有很大的不適應。還有重新找對像的問題,經歷一段失敗的婚姻後,你對婚姻也許已經失望了。變得不在相信愛情了,對男人的戒心提高了很多。贍養老人,男女分工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會有所不同,不論離婚與否,贍養父母是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
㈤ 馬來西亞婚姻法
你咨詢的是哪裡的律師是馬來西亞的律師嗎?一般馬來西亞離婚都是半年一年,有得甚至2年,就算申請自願離婚也一樣,需要等待的時間比較長,這個原因是因為馬來西亞不鼓勵大家離婚。
另外可以恭喜你的是,如果你的男朋友的老婆或者你男朋友是馬來人,是回教徒的話,你男朋友根本不需要離婚,因為按照馬來西亞的規定只要夫妻一方是回教徒,另外一方就自動加入回教徒,是回教徒的話男方容許娶4個老婆,所以你男朋友自然就不需要離婚了
㈥ 離婚對女人來說傷害很大,離婚後會對女人造成什麼影響
離婚對女性造成的心理傷害通常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自我認知的偏差。離婚給女性帶來的心理創傷主要有:失落感、孤獨感和自卑感。離婚常常首先是感情的破裂。曾經互相相愛的兩個人彼此不再相愛,是自己年老色衰了嗎?是自己落後於時代了嗎?是自己不再有魅力了嗎?大多女性會不斷的追問。而往往這些問題在自己那裡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這會進一步增加女性的懷疑和焦慮。這會喚起其內心深處的自卑感。缺乏自信是這一類離異女性的特點。

第四、培養幾種個人愛好和興趣。通過轉移關注點,減少焦慮感。投入得做一些自己曾經非常喜歡,而因以前要照顧家庭和孩子而未能做的事。通過豐富自己的生活,建立起積極的環境,對於心理調節是非常有利的。
第五、多結交一些益友。朋友是最好的支持系統。不僅要結交女性朋友,更重要的是要漸漸結交一些男性朋友。通過這樣,糾正自己對異性的錯誤意識,也有利於開始新的生活。
離婚對於女性的影響是巨大的,但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看到,這只是女性生活中一段曲折的經歷,經過調節後,定能驅走心裡的陰霾,重樹女性美麗的人生。
㈦ 離婚對一個女人的影響有多大,傷害有多大
歲數年輕些沒有孩子傷害小一些!如果年紀大了離了婚又有孩子那傷害可大了!以下結論針對有孩子年齡過30的即將要受傷害的女性而言:
一般來講,離婚是人生的重大挫折(除去那些早入他人懷抱的),這些挫折包括親子分離、財產分離、感情分離等等,但在一段夫妻關系破裂前,對這些應該曾考慮過。所以當你不能承受這其中之一,就死死抓住婚姻,受盡萬般欺負也不鬆手,一旦鬆手就坦然面對挫折。
看到太多的女人(包括我)因為離婚而憔悴,甚至有人就此毀了一生,也看到有人(也包括我)終走出離婚的陰影,可以從容面對人生。在現在看來,離婚對女人的傷害歸根到底只有一點,就是打擊了自信心,別看這一點說起來容易,可是卻可以讓你在人前抬不起頭,在人群中不能從容淡定,在工作上不能揮灑自如,在感情上不再信任他人。。。
在婚姻中,女人的傳統意識是圍著丈夫和孩子轉,女人即使奉獻得多,但心中有最後的歸宿,所以付出再多也覺得值,而失去婚姻後便開始緬懷自己失去的東西,覺得曾經的不值。在感情上,婚姻中最後的離棄可以讓女人產生長久的陣痛,一件小的事情就可以引發,甚至於雙方再婚後還會暗自較勁,時常發作。
如果一個女人能重拾自信,那離婚這件事就成為歷史,而不是陰影了。女人的特質決定了女人不能象男人那樣輕松應對離婚,而社會環境也對離婚的女人似乎更加關注,那怎樣應對環境、減少這個傷害,重新建立新的生活秩序呢?
首先,承認過去,包括美好的和錯誤的,如果過去沒有美好全是錯誤,那麼勇敢一點,承認你曾經作過愚蠢的選擇或是個愚蠢的人,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我相信曾一起走過婚姻的男女不可能沒有一絲美好,那些美好可以沖淡你的怨恨。我曾無數次地怨恨過,但清醒時我從未後悔當初的選擇,這是人的性格決定的,在沒有改變性格之前,只有接受。只有完全接受你曾犯的錯誤並讓自己為它負責才能走出怨恨,而沒有怨恨是找回自己的第一步。
其次,承認現實,包括各種分離,很多原來擁有的東西不再屬於你,即使你不甘、不舍也沒用了,有人在你的生命里已成為過去,但有人(孩子)在你生命里永遠存在而且重要,多少關系已客觀存在,就讓他存在吧。其實看清現實可以讓女人不再糾纏以前的關系,我是我,你是你,彼此除了陌生人之間的禮貌不再有其他關注。當然現實也包括你們有過去,有共同的血肉(這往往是最令女人糾結的)。現實中你是一個單身女人,更要為自己負責。
再次,找回自己。承認過去和現實也許可以勉強自己在一瞬間做到,但找回自己也許要很多的時間和思考。或許這是個漫長的過程,但相信每個人通過向內心審視,都可以找到本來的自己,看見自己的真正需求,接受自己不完整的人生,從而重拾信心,活得瀟灑而自在(看上去有點難而已),因為婚姻雖然失去了,但親情、友情還在,女人天生的優點還在,個人的優點也在,只是在憔悴中暫時失去了光華而已。不管曾付出多少,失去多少,那都是在過去的愛和責任下的形式了。
㈧ 咨詢馬來西亞婚姻法
有效。就算是移民當了別國國籍,婚姻在馬來西亞法律上是有效的。我建議去中國也登記比較好,對你有保障。
㈨ 馬來西亞婚姻政策
《馬來西亞婚姻法》的規定很長很多,大致和中國及其他文明國家一樣,要求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有法定婚齡限制,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等等……
只要夫妻一方是回教徒,另外一方就自動加入回教徒,是回教徒的話男方容許娶4個老婆;
政府不支持離婚,所以去法院起訴離婚,從起訴到最後的判決,耗期很長,一般為1-2年,半年算很快的了;
馬來西亞的宗教問題比較復雜,所以不同宗教之間的通婚會有比較多的教義限制。嚴格意義上說,很多和法律是有一定沖突的。在解決沖突的過程中,人們普遍重宗教,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