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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為什麼還在實行立憲制

發布時間: 2022-12-30 09:03:11

A. 日本現在算立憲制還是算君主立憲制啊

立憲制=君主立憲制,在意義上沒什麼區別。實際上君主立憲制分為二元君主立憲和議會君主立憲兩種。
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B. 為什麼日本的君主立憲制那麼成功,而中國卻走不通

因為日本的君主天皇從來沒有實權,所以實行立憲制,不過是控制國家的由幕府將軍,變成了內閣政府,天皇還是那個只能高高在上的天皇。權力分配不會出現太大的變化,反對派幕府將軍,已經在倒幕運動被打垮了。
所以說,對於天皇來說,下邊是幕府將軍還是內閣其實變化不大。
而中國卻一直是君主集權,也就是實際權力就在君主手裡,那麼你要君主立憲就是分君主或者說實際統治階層的權力,那是真正的權力變革。自然也是要流血的。
其實日本也是流血了的,就是倒幕運動。天皇的作用不過就是等著下邊權力變革完成之後,授予勝利者合法地位而已。

C. 日本是君主立憲嗎為什麼他們還在使用天皇年號

是君主立憲.但和英國不同的是,英王是國家元首,天皇不是國家元首.使用年號,沒有理由不用啊,日本天皇兩千多年從沒換過家族,沒特殊的事件不會改的.不僅年號,官名也是傳統的.

D. 日本締造憲政體制的原因是什麼

一、維新政權的漸進方針漸進性作為明治初期維新政權的一系列政策實施的外在表現,既是政權建設的需要,同時亦與維新派人士在制憲問題上的主觀意圖息息相關。從政權建設的需要來看,明治初期,維新政權用了三年多的時間,通過王政復古、頒布「五條誓文」和「政體書」、戊辰戰爭、奉還版籍,廢藩置縣以及穿插其間的官制改革,基本解決了資產階級的政權建設問題,「摧垮了封建領主的勢力,使政權由藩王、公卿之手轉移到反映新興地主和資產階級利益的中下級武士代表者手中,發生了真正的權力轉移」。在這一過程中,無論是中央政府機構的設置和許可權劃分,還是消除地方割據、加強中央集權,漸進方針始終貫穿其中。形成這一特點的客觀原因在於維新政權誕生之初,討幕戰爭尚未取得全面勝利,消滅幕府的勢力尚須假以時日,新政權必須爭取盡可能廣泛的支持,於是就有了「三職」分由討幕派、公卿勤王派、公議政體派擔任,有了標榜尊重「公議輿論」的議事所和徵士貢士制的出現;一旦幕府的殘余勢力在函館被消滅殆盡,新政權立即著手將本應是立法機構的左院改為咨詢機關,並通過奉還版籍、廢藩置縣剝奪了藩王的封建權力。因此,漸進方式可以說是新政權在外部壓力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策略。從維新派人士的主觀意圖看,明治維新是一次自上而下的資產階級革命,革命的領導者是由新興地主、資產階級(豪農或豪商)和下級武士結成的同盟即討幕派,其中大部分是中下級武士出身的愛國思想的先驅者,正是他們在主觀上意識到「倒幕開國」、爭取民族獨立的重要性,才在一定限度內發動了人民群眾,取得了討幕戰爭的勝利;另一方面,由於這一階層脫胎於封建主階級,不可避免地帶有舊的印記,具體表現在忽視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在充分照顧藩主的經濟利益的基礎上逐步消除地方割據等方面——當然後者在客觀上也保證了新政權的穩固。
因此,維新政權建設的漸進性表現在實際中就是明治維新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說,漸進方式避免了社會的極度動盪,為日本迅速擺脫民族屈辱,實現富國強兵創造了條件。由此,筆者以為,暴力革命固然是社會進化的重要途徑,但漸進式的社會改良未嘗不是可用之途,英國、日本等重視民族傳統的國家,無不是通過不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跨入資本主義社會,再經過改良逐步消化封建因素的。而日本殘余的封建因素致使其最終走上窮兵黷武的軍事主義道路則又當別論,至少英國的經驗說明軍國主義並非必然是漸進方式的副產品。
如果說維新派人士在明治初期的政權建設上采漸進方式尚有不得已的一面,漸進性還只是維新政權所取政策表現出來的一個特徵的話,那麼在解決了政權問題之後,漸進方針就越來越形諸於外,公開成為日本政府在一系列問題、尤其是實行立憲政治方面的指導思想,其突出表現就在於1875年「漸次立憲詔書」的頒布。其中維新派人士的主觀意圖起著尤為關鍵的作用,如維新核心人物之一伊藤博文的看法即頗具代表性——(立憲政治)「履行之期仍需在歲月累積之後」。而在實行立憲政治問題上採取漸進方針,客觀上使日本領導層能夠在一個較長的時段內,充分考察了歐美各國的憲政狀況後,最終作出審慎的決定——以與日本傳統文化最相契合的普魯士憲法為藍本。不過,若無自由民權運動的推動,則漸進之期恐無定數。
二、自由民權運動的推動
自由民權運動作為爭取立憲的運動,興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而言,啟蒙學說的廣泛傳播是其前提和思想基礎,而明治維新後日本民眾的政治要求和國際外部環境的影響則是其直接誘因。明治維新前後,以福澤諭吉為代表、宣傳西方文明的啟蒙思想家,極力提倡資產階級政治學說中最基本的理念,如自由、平等、功利、天賦人權、立憲政治、民選政府、社會契約等等,翻譯介紹大量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家的哲學、倫理學、法學及政治學名著,自撰出版大量具有重要社會影響的啟蒙書籍、論文、雜志。日本人從來就有「主動汲取外來文明」的傳統性格,因此「當領導者決定開放門戶,汲取西方文明之後,一般國民對此不僅沒有抵抗,反而採取了欣然引進西方文明的態度……」。一時間尊崇西洋文化成為一種社會浪潮,福譯諭吉在《勸學篇》中的開頭語「天不生人上之人,也不生人下之人」更成了人人皆知的名言,啟蒙思想家的政治學說成為當時所有主要資產階級政黨和民權活動家的思想源流和理論武器。與此同時,維新後大商業資本家和豪農豪商轉化而成的土地所有者成為新政府的支柱,而富農、一般商人、士族、知識分子和農民等階層在政治上卻處於無權地位,他們對自己政治地位的不滿是自由民權運動興起的內部主導因素;就外部影響而言,1871年夏始日本與西方列強交涉修改不平等條約遭拒,原因在於西方列強提出,修約前提之一是日本應建立西方國家的「泰西主義」即歐美式的立法制度,日本應開設國會,制定憲法,實行憲政制度,否則不與日本商談修約一事。
在多種因素的作用下,1874年1月,因「征韓論」失敗而下野的板桓退助、副島神臣和後藤象二郎等人,聯名向明治政府遞交了《成立民選議院建議書》,要求建立議會,限制官僚專政、主張從人民中選舉代表組成公議立法機關,自此揭開了自由民權運動的序幕。和政府在實行立憲政治上的審慎態度相比,自由民權運動則要激烈而急迫得多。民權運動家們紛紛採取上書請願、調動全國范圍的群眾集會、擬制各種憲法草案等方式。
1880年3月,自由民權運動進入第二次高潮,愛國社召開第四次代表大會並更名為「國會期成同盟」,來自全國兩府22縣的代表114人,帶著8萬7千人的簽名出席了大會,選出兩名代表向政府遞交「開設國會請願書」,盡管政府隨即頒布了《集會條例》,為政治集會設置種種障礙,要求開設國會的請願仍很快發展為全國范圍的大規模群眾運動,到年底,簽名請願的人數已超過24萬,向政府遞交的請願書和建議書達58件之多。同年11月,國會期成同盟召開第二次大會,認為設立國會無需向政府請願,應以實力爭取;決定下屆大會召開時,各地代表都要帶來自己擬定的憲法草案,各地民權派團體因而紛紛擬定憲法草案,發表自己的主張,推動自由民權運動向縱深發展。就是在自由民權運動不斷高漲的壓力下,政府先於1875年4月發布《漸次建立憲政體之詔書》,宣布設元老院以廣立法之源,召開地方官會議以廣公議,設置大審院加強法制,漸次建立國家的立憲政體;後又於1881年發布「開設國會敕諭」,明確提出將以1890年為期,召集議員,開設國會,公布憲法,並同時威脅說,今後如再有煽動民眾要求立即實行憲政者就要嚴懲不貸。從此以後,自由民權運動日益趨向衰落,它對明治憲法的影響至此也告一段落。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盡管自由民權運動最終只是一場「早熟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運動」,但絕不能因此而忽視它對明治憲法的形成所產生的影響。處於「非主流地位」的民權運動與處在「主流地位」的政府立憲意圖之間實際上結成了「相反相成的作用關系」,民權運動的發展迫使政府加快了將立憲設想變成現實的步伐,大規模群眾運動也使明治政府不敢忽視普通民眾的政治要求,給國民以極有限度的基本人權。
三、權威政治傳統與神化天皇明治憲法體制的形成及其選擇普魯士憲法為藍本,還與日本政治文化傳統緊密相關。細觀明治初期的政權建設,我們就會發現,短短10年間,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許可權幾經演化,最終立法權「作為分權制衡的獨立權力系統,雖然在政府的誓約中籠統地提出過,但是在實踐中並沒有真正存在過……而它作為非權力性的咨詢機構,雖幾經改革,但是始終存在」。無論立法機構的設置及其許可權的變化還是議員的產生方式,都體現了立法權在中央政治體制中地位的不斷下降;而行政權則「通過權力的層層集中和拓展,使一級行政機構作為行政權的最高代表,逐漸在明治維新政府的整個權力系統中,占據了中心和權威的地位」。而新政府之所以要壓抑立法權,突出行政權,建立一套以行政權為中心的政府運作體制,原因之一就在於日本的政治傳統。
權威政治在日本向來根深蒂固,源遠流長,而且顯然這一傳統並未隨著明治維新的發生而改變,相反,在政權更迭之際,利用傳統的力量、繼續把行政權作為政治權力的核心無疑是一條既安全又有效的捷徑。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確立,這種傳統不僅沒有淡化,反而加強了。簡單把這種傳統歸結為「日本人不喜歡參與政治,寧願讓大人物去統治」,似乎還不夠;而著名的文化人類學家本尼迪克特在她的日本學名著《菊花與刀》中曾辟專章論述的日本人「各得其所,各安其分」的民族心理,可能才是更為合理的解釋,她指出「日本人對等級制的信賴建立在人與其同夥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所持的整個觀念之上……」這種「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和對秩序、等級制的依賴,表現在政治生活中就是對權威的崇奉。這種狀況在日本近現代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始終存在,甚至在1947年日本建立現代民主國家後,仍未有改觀。這種政治傳統的形成除因東方文化的某些共性(如缺乏權利意識的義務本位)外,還與日本民族文化中一種根深蒂固的傳統信仰——神祗崇拜密切相關。「在日本古代社會,這種極其普遍的神祗信仰不僅是原始宗教的重要內容,而且是一切政治活動的基礎,甚至就是政治活動本身」。到了明治維新時代,天皇就是現成的最高的神和最高權威的化身,維新派人士通過神化天皇,使權威政治傳統得以延續並進一步發展。

E. 英國和日本保留君主制的原因是什麼二者君主的地位和作用有何差異

首先提出,一樓口胡。說二者沒有差異,完全是不動腦筋。

說到這個話題不能不先談一下君主立憲制,又稱立憲君主制,或稱「虛君共和」,是相對於君主獨裁製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實上的共和政體。

君主立憲制(又稱立憲君主制,constitutionalmonarchy),是指在憲政體制下由一個世襲或選出的君主作為元首的政體。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時也被看做是一個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一般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君主雖然是國家元首(headofstate),但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范圍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憲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現在世界上大都為後者,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從政府結構來講君主交出了立法權但保留部分行政權,首相只是輔助君主治理國家,憲法和其它法律由議會制訂,從體制上看就是議會制訂憲法和法律限制君主,君主在制訂的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治理國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人,立法和實君一樣,從體制上來看憲法和法律不是限制君主而是用來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憲法和法律內治理國家。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仍存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君主立憲制亦稱「有限君主制」,是資本主義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英國的《權力法案》就屬於典型的君主立憲制。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西班牙、盧森堡、瑞典、泰國、日本、柬埔寨等。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主義國家以世襲的君主(國王|天皇)為國家元首,君主權力按憲法規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它的產生是資產階級與地主階級互相妥協的結果,君主立憲制在當代主要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形式。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領(歐洲中世紀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達人等,中國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紀初)往往是世襲和選舉混合出來的。一般歷史學家認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從這些首、領制度中產生的。歐洲游牧民族從羅馬末期民族大遷移到中世紀君主獨裁國家的建立被比較完善地記錄下來了。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力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力(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目前世界上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歐洲: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斯登亞洲:日本、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巴林、卡達、不丹、約旦非洲:賴索托、摩洛哥、史瓦濟蘭美洲:加拿大、巴哈馬、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貝里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格瑞那達、牙買加大洋洲:湯加、澳大利亞、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吐瓦魯、索羅門群島

英國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范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日本

日本為君主立憲國,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如同世界上多數君主立憲制度,天皇於日本只有元首名義,並無政治實權,但備受民眾敬重。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為國會,眾議院480席,參議院242席。選民為20歲以上的國民。從1955年起,原稱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黨(自民黨)一直長期執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間短暫被對手替代執政,1996年後就一直執政到2009年。其餘在野政黨包括日本民主黨、日本社會民主黨、日本共產黨等,後於2009年的大選中被日本民主黨擊敗。現時日本民主黨及國民新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執政。

F. 日本是什麼制度的國家呢

日本為君主立憲國,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天皇沒有政治實權,但備受民眾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憲法沒有賦予君主任何權力的君主制國家。

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6)日本為什麼還在實行立憲制擴展閱讀:

1945年,日本在以美國為首的盟軍佔領、監督下,實施較徹底的改革,日本歷史進入第三個引進外國先進文化的高潮。戰後,日本利用有利的國際形勢,放棄軍備,一心致力開發本國經濟。50年代經濟復甦。60年代開始起飛,並持續高速增長。

80年代,日本成長為世界經濟大國,並開始爭做政治大國。戰後日本實行君主立憲制政體,實行三權分立。1955年組建的保守政黨自由民主黨為長期執政黨。主要在野黨有社會黨、公明黨和民主社會黨等。

G. 日本明治維新為什麼能夠建立建立了君主立憲制

因為當時君主立憲體制下的國會和首相已被軍國主義的軍隊勢力完全控制,實施了軍國主義專制。君主立憲體制的天皇本來就沒有太大實權,此時更成為了軍國主義利用的一個幌子。當然不管怎麼說,發動戰爭,天皇是脫不了干係的。

H. 日本現在是君主立憲制嗎如果是,也就是說

日本的國制(國家的形態)是君主立憲制(立憲君主國)還是共和制(共和國),對此的討論至今不息。認為日本是君主立憲制的根據總的來說有以下三點。第一,沒有公選的總統不能稱為共和制;第二,存在世襲君主天皇;第三,由於有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因此不是專制君主制。由此可見日本是君主立憲制。另一方面,日本是共和制的最大根據是作為君主的天皇沒有任何參與國政的權力。目前,行使政治權力的除了司法部以外,都是由公選出來的人為中心構成的,並採用共和制的體制。另外,從法律上看,首相公選制與選舉總統的共和制幾乎沒有分別。由此可見日本是採用共和制的共和國。從學術上看,日本是採用君主立憲制的立憲君主國的證據更加充分。而且,政府的正式解釋也認為日本是君主立憲制國家(1973年(昭和48年)6月28日參議院內閣委員會的內閣法制局長官答辯)。當然,不是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賦予天皇的總攬統治權那種意義下的君主立憲制。然而,有人認為立憲君主這一稱謂具有復古的企圖而加以反對。

I. 日本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原因

議會君主立憲制的開始是明治天皇死後,大正天皇患有腦疾,不能處理政務,而明治天皇的「大政奉還」實際上就是以自己為中心的傳統君主制度,既然天皇無法理政,一方面不能再像幕府時期那樣由公卿和武士組建幕府政權,又不能把天皇和貴族們拋開。在民權運動伴隨外來思想的引入不斷展開的過程中,公卿世族和新興的資本家們都紛紛參與民主政治進程。
清帝國半個世紀以來的失敗直接刺激了日本的進一步改革,清帝國的失敗直接意味著歐洲列強在東亞的擴張是無法遏制的了,日本要麼抱殘守缺像清帝國一樣,等著列強來打斷他的近代化進程,要麼就要快速進入近代。

這場政治運動的結果就是日本的上下議會制度,具體參照伊藤博文的《日本帝國憲法解析》。

J. 日本為什麼能很快地實行君主立憲

因為日本的天皇一直都被幕府將軍架空,天皇幾百年都是傀儡,就是倒幕成功,天皇的權利也很有限。立憲沒什麼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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