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納稅大國有哪些
1. 日本有哪些大型國有企業
日本 國有林、郵政、酒專賣、貨幣製造與印刷等一小部分屬於國企 極大多都民營了
像郵政。電力。鐵路都不是100%國營的。 國家只佔幾十%。很少國營企業。
2. 日本人500萬日元年收的,一般要交掉多少稅收
日本人500萬日元年收的,一般要交掉的稅收為100萬日元。
日本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1995年實施減稅後的稅率如下:
級數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1、不越過330萬日元的部分10。
2、超過330萬日元至900萬日元的部分20。
3、超過900萬日元至1800萬日元的部分30。
4、超過1800萬日元的部分37。
(2)日本納稅大國有哪些擴展閱讀:
日本法人的稅率如下:
1、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2%;超過800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30%。
2、資本額超過1億日元的大中型企業,稅率為30%。
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減去費用後的余額。
法人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日本法人納稅總則:
1、股息的處理:實行法人之間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A對法人B持股達25%以上、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法人A從法人B取得的股息全額不征稅;持股低於25%時,取得的股息80%不征稅。
2、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日本法人向外國分支機構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允許扣除,但是必須符合獨立公平交易價格的規定。對資本弱化公司而言,負有關聯公司債務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運用公式計算出的負債資產比例超過3:1時,不得扣除負債利息。
3、固定資產折舊: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余額遞減法和直線法。殘值是購置成本的10%。網站伺服器的使用年限為4年。稅法規定了不同種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兩種方法時的年折舊率。
3. 有哪些國家是大國
大國有:美國、俄羅斯聯邦、中華人民共和國、英國、歐盟(含法國、德國)、日本、印度、巴西。
當代大國又稱大國或強國,指在國際體系中,在權力資源上擁有最大優勢的國家。擁有強大的地緣政治實力影響力和國際地位,在本區域內首屈一指,並能影響其他國家。
權力資源,也稱「綜合國力」,包括一國對他國施加影響所必備的物質性權力,如軍事能力、經濟實力;以及非物質性權力,如今廣泛使用的概念——「軟國力」所包含的文化、價值觀、制度、生活方式的吸引力。
一個國家可能在所有上述領域,都對體系內其他國家享有明顯優勢,其軍事與經濟力量的投射是全球性的。例如冷戰時期美國與蘇聯被稱為「超級大國」
(3)日本納稅大國有哪些擴展閱讀
制定標准:
1、普遍接受
關於超級大國的標准,沒有一個清晰確切的定義,不同的資料來源會有不同的說法。因此下列的這些評判標准可能並不能認為是與成為超級大國有聯系的普遍接受的因素。
2、文化因素
該國必須有很強的文化融合性,適合各個文明的生存與發展,具備影響世界文化的能力和規模水平。
3、地理因素
這個國家要控制有廣闊的陸地或者海域。廣袤的土地令一個國家可以通過采礦和種植糧食等,實現自給自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一個具有遼闊戰略縱深的國家,它的軍隊能夠在地面核戰或傳統意義上的陸地戰爭中從容的撤退、重組從而反擊
4、經濟金融
出眾的經濟實力是超級大國的必備實力。首先它要享有原料優勢,此外,國內市場的大小和生產力也是一個指標。在世界貿易和全球金融市場中處於領先地位,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時,它還應該具有改革的活力,以及具有積累資本的能力。
5、人口因素
超級大國應該有大量已受教育的公民、高度發展的基礎設施、高度的文化和經濟能力使附近地區在其直接控制之下。
6、軍事因素
超凡的軍事能力,相對無懈可擊、有能力阻止或有能力造成巨大破壞,並且擁有鎮壓及影響全球的統一軍事力量。
7、意識形態
擁有一個強大的政治制度,具備世界重大事物的表決權,能夠動用大量資源去實現全球政治目標或帶來強大的意識形態影響。
8、科技因素
擁有強大的科技實力和科技創新能力,能夠引領世界科技發展潮流。
4. 日本有哪些稅種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 一 )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征的一種稅。 1 、納稅人。日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個人,應就其在日本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課稅。但居民如果無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圖而在日本設有住所或居民並連續居留日本未達 5 年者,則被視為非永久居民,應就其在日本來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內支付或匯入日本的境外來源所得課稅。個人在日本沒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達 1 年者,稱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2 、課稅對象、稅率。日本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各類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紅所得、不動產所得、薪金所得、退職所得、事業所得、轉讓所得、山林所得、臨時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項目主要有:基礎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殘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儉學扣除、醫療費扣除、社會保險費扣除、人壽保險費扣除、損失保險費扣除、捐贈款扣除、小規模企業共濟款扣除、雜項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撫養扣除、基礎扣除等已從 35 萬日元提高到 38 萬日元。 日本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1995 年實施減稅後的稅率如下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 1 不越過 330 萬日元的部分 10 2 超過 330 萬日元至 900 萬日元的部分 20 3 超過 900 萬日元至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0 4 超過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員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為 65 萬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額 扣除率( % ) 超過 162.5 萬日元至 180 萬日元的部分 65 萬日元 40 超過 180 萬日元至 360 萬日元的部分 72 萬日元 30 超過 360 萬日元至 660 萬日元的部分 126 萬日元 20 超過 660 萬日元至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186 萬日元 10 超過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220 萬日元 5 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因基本生活扣除額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化,目前,夫婦帶兩個孩子的標准工薪家庭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 384.2 萬日元。 日本非居民納稅: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 1 年的納稅人通常被視為非必恭必敬納稅人,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 20% 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而不論工薪來源何處。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果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 183 天,其僱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則可免除上述 20% 的稅。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 20% 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於日本的營業所得屬於在日本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屬於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進稅率征稅。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日本稅法規定,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國內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 20%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 15% ,居民稅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繳納 5% 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和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等,可免徵預提稅。 http://..com/question/11333601.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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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本的前10大企業是什麼在中國有哪些是日貨
三菱重工 三井重工 索尼
日本最大的汽車公司,創立於1933年,現在已發展成為以汽車生產為主;業務涉及機械、電子、金融等行業的龐大工業集團。
豐田汽車公司有很強的技術開發能力,而且十分注重研究顧客對汽車的需求。因而在它的發展各個不同歷史階段創出不同的名牌產品,而且以快速的產品換型擊敗美歐競爭對手。早期的豐田牌、皇冠、光冠、花冠汽車名噪一時,近來的克雷西達、列克薩斯豪華汽車也極負盛名。豐田汽車公司總部在日本東京。年產汽車近500萬輛,出口比例接近50%。
中國有哪些是日貨
1、資生堂:主力商品是以三十歲女性為對象的「艾麗克希爾」,另外還有「uvwhite」系列商品,擁有廣泛顧客群。 #Y+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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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anebo:化妝用品「提絲蒂摩」最有人氣,另外,「布朗希爾」、「菲爾克萊」等美白系列也有一定市場。 )wT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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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菲娜:花王集團的化妝品品牌,以葯用美白系列「深層美白」最有市場,「佩里佩里」、「奧佛」等系列在年青人中人氣漸升。 iDP->As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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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絲:九九年新上市的「盧蒂娜」成了市場主力產品。另外彩妝用「德塞滋」和美白潤膚水「雪肌精」擁有固定消費群。 DCDh-;$L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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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芳凱爾:面對肌膚敏感女性推出了不含防腐劑、香料的系列,全天然化妝品,過去以郵購為主,現在開始推出代理店。 )vOwX"$/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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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AX factory:商品因年齡層不同而產品各異,以美白功效良好,無刺激為特色,在中老年女性中多支持者。名牌「SK-2」系列推出已有二十周年,仍為廣大消費者所愛用。 B+bt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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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克里尼可:綜合商品品牌,但以護膚品最有名,因肌膚不同有多個品種,銷路最好的是「active.white」。 Kghy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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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D:綜合商品品牌,擁有護膚、底妝、彩妝等多種商品。 tr&pm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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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香奈爾:以指甲油、口紅等有名,每年春秋公布的流行色彩均會成為全球主流流行色。 N];3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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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羅達美容:以護膚品有名,主力商品有「white.right」系列。
6. 日本有哪些稅金
日本國稅和地方稅的主要稅種是個人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及居民稅等。 (一 )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課征的一種稅。 1 、納稅人。日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個人,應就其在日本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課稅。但居民如果無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圖而在日本設有住所或居民並連續居留日本未達 5 年者,則被視為非永久居民,應就其在日本來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內支付或匯入日本的境外來源所得課稅。個人在日本沒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達 1 年者,稱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2 、課稅對象、稅率。日本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各類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紅所得、不動產所得、薪金所得、退職所得、事業所得、轉讓所得、山林所得、臨時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項目主要有:基礎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殘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儉學扣除、醫療費扣除、社會保險費扣除、人壽保險費扣除、損失保險費扣除、捐贈款扣除、小規模企業共濟款扣除、雜項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撫養扣除、基礎扣除等已從 35 萬日元提高到 38 萬日元。 日本居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1995 年實施減稅後的稅率如下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 1 不越過 330 萬日元的部分 10 2 超過 330 萬日元至 900 萬日元的部分 20 3 超過 900 萬日元至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0 4 超過 1800 萬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員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為 65 萬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額 扣除率( % ) 超過162.5 萬日元至 180 萬日元的部分 65 萬日元 40 超過180 萬日元至 360 萬日元的部分 72 萬日元 30 超過360 萬日元至 660 萬日元的部分 126 萬日元 20 超過660 萬日元至 1000 萬日元的部分 186 萬日元 10 超過1000 萬日元的部分 220 萬日元 5 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因基本生活扣除額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化,目前,夫婦帶兩個孩子的標准工薪家庭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 384.2 萬日元。 日本非居民納稅: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 1 年的納稅人通常被視為非必恭必敬納稅人,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 20% 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而不論工薪來源何處。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果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 183 天,其僱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則可免除上述 20% 的稅。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 20% 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於日本的營業所得屬於在日本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屬於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進稅率征稅。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日本稅法規定,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國內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 20%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 15% ,居民稅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繳納 5% 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和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等,可免徵預提稅。 http://..com/question/11333601.html?si=1
7. 日本的稅收和財務制度!
1994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一些大企業實行匯總(合並)納稅的辦法。但由於匯總(合並)納稅企業分布區域廣,匯總方式不一,匯總類型多樣,匯總層次和成員企業眾多,實際操作較為復雜,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加以完善。
一、匯總(合並)納稅的利弊分析
(一)匯總(合並)納稅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匯總納稅可以實現內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虧互抵,即集團內一家企業的損失可抵消其他企業的利潤。企業可利用時間性差異遞延納稅時間,獲取一定的稅收利益。這相當於稅務機關提供一筆無息貸款,有助於企業集團的發展。
2.可以提高企業集團的風險承受能力。匯總(合並)納稅使集團內部成員之間的風險相對分散,單個成員的大量虧損可以通過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當期稅負減少而分擔風險,這在客觀上就減少了企業集團進入其他領域的風險,使得企業集團能夠實現經營的多元化和全球化,從而增強企業集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增強本國企業的國際貿易地位。由於企業集團風險承受能力強,因而可以成為市場的減振器,對經濟的穩定增長起到積極作用。目前國際上著名的大企業集團均是多元化的經營,它們在經濟衰退時比其他中小企業更易生存,體現出很強的市場風險承受能力。
3.企業集團內股利收入可從應稅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據稅率差異補稅問題。
4.有利於加強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公司所得稅申報、繳納等方面的監管力度,使各成員公司在履行納稅義務方面更加規范自覺。
5.對稅務機關而言,則是可以減少徵收對象,降低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的復雜性,減少征管層次和工作量,同時也能夠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從而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二)匯總(合並)納稅的缺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集團內所有公司必須使用相同的納稅年度,並且選擇合並納稅方式後就很難在以後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容易使企業有意識地進行稅收籌劃,逃避同家稅收。例如,現行稅法規定,關聯企業之間以銷售資產方式進行重組,若收購單位將被收購單位作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則被收購公司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應與總公司一起合並納稅。因此,當公司盈利時,可以通過收購虧損關聯公司,減少應納稅所得,從而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3.匯總(合並)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監控審核手段,有可能會增加稅收成本。
二、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方面的問題
1.對成員企業的條件限制過嚴。只有母公司對其資產控股比例達到100%的子公司才能參加合並納稅,而且一旦股權比例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的當年就要推出合並納稅,這種嚴格的限定不利於合並納稅政策的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改革的深入,股份制已經成為發展趨勢,新成立的企業多採用股份制形式。此外,許多原來南母公司100%控股的企業也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符合合並納稅條件的企業越來越少,這使合並納稅政策對於企業集團而言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2.母公司(總公司)身兼兩職,申報工作量大。母公司(總公司)既是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同時又是肩負對全部成員企業匯總職能的匯繳企業,以雙重身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一方面作為成員企業要按照就地預繳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本部的納稅申報表,並預繳本補稅款;另一方面作為匯繳企業,要按月或按季匯總成員企業的申報表,進行月度或季度的匯繳申報,並繳納匯繳稅款。年度終了後的匯算清繳工作量更大。另外,總機構先後申報兩套申報表,但申報單位名稱只能使用母公司(總公州)的名稱,由於匯總(合並)納稅企業在稅務徵收管理中只有一個稅務代碼,如果一個納稅企業按兩種徵收方式進行申報,計算機系統則不支持,主管稅務機關只能接受手工申報的方式,很多數據要輔助手工帳等人工統計才能完成,效率低,容易造成差錯。
3.總機構與匯繳企業的劃分帶來具體政策執行的矛盾。企業集團為了提升集團的整體形象,在對外宣傳時,多由集團進行整體宣傳。但現行稅法規定,當年稅前扣除廣告費不能超過營業收入的2%.由於集團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集團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則廣告費無法稅前列支;業務招待費也是這樣,對外接待和交往,多由集團公司負責,但業務招待費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集團公司作為獨立的納稅人,各項稅收事項必須單獨考核,使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無法稅前扣除。
4.虧損抵補與退稅問題。由於成員企業在各地就地按不同比例預繳,如果一部分成員贏利在當地已預繳稅款,以後的季度虧損或其他成員虧損,使匯總之後出現虧損,其已就地預繳的稅款往往出現當地不退、總部不讓抵的問題,這與對匯總納稅的扶持政策相背。
5.成員企業預繳比例多樣,難以操作。對於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合並)納稅辦式的企業,總局採用一戶一批的辦法,有的為納稅所得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15%,有的為應納稅額的60%,匯總之後,盈虧相抵,企業根本無適用稅率,會計報表和申報的對應關系根本無法對應。
(二)管理方面的問題
1.匯總納稅不確定因素多。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都是我國金融保險、電信、石油化工等特大規模企業,盡管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各級稅務機關都十分重視對匯總納稅企業的征管工作,但由於匯總納稅企業層次多,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成員企業多,而且有易受企業的改組、改制及宏觀政策調整影響大的特點,稅源情況起伏變化大,不確定因素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很多難題。
2.監管地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監督不到位。雖然對匯總企業實行就地監管和查出違紀金額就地繳納等規定,但由於沒有稅款入庫的考核指標,造成經營地稅務部門思想不重視,形成"不去管"的局面,對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的就地監管往往流於形式,不能實行嚴格的實質性的稅務稽查,也不能按規定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罰。而匯總納稅企業繳庫地稅務機關因本身人員力量、資料採集、工作協調等因素,往往又"管不到".這樣既不利於調動經營地稅務機關加強企業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又不利於繳庫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和徵收。
3.稅務機關執法力度不夠。由於匯繳成員企業分布在各地,行業各異,管理層次較多,經營方式和核算辦法也不盡相同,省、地、縣各級稅務機關都有監管的職責,使這項工作具有監管層次多,政策、業務復雜的特點。目前,對各匯繳企業的稅收和財務按不同的行業和集團制定了許多相應的具體規定。由於匯總納稅企業的特殊性,稅務人員對此類企業財務制度不熟,政策法規不精通,在工作中存在政策掌握不一致問題,執法力度不夠.
4.在稅務管理的組織安排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長期以來,匯總(合並)納稅的企業其費用開支標准完全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不少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計或少計應稅收入、擴大稅前扣除項目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超規定標准列支工資和代辦員手續費;二是超范同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三是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列支等。稅法上規定應作納稅調整的項目沒有按規定調整。而負責匯總(合並)繳納的稅務機關只能憑匯總表計算繳納,對於應調整的納稅項目是否進行調整,所得額、扣除項目是否准確等方面無法逐一審查。
5.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不到位,稅企之間缺乏協調、聯系和配合。一方面稅務機關對企業的政策宣傳、解釋跟不上,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對稅收政策和某些財務規定不夠熟悉,部分稅務人員對新的政策規定掌握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企業缺乏主動申報、接受監督的意識,認為企業盈虧由上級年中匯總,日常的核算只要符合會計制度即可,不按規定提供匯繳完稅後的反饋資料等。
三、國外匯總(合並)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西方國家所得稅合並納稅的制度與管理已比較規范。其做法主要有:
1.主要表現為合並納稅,而匯總納稅一般不存在。由於西方國家的所得稅都是公司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以獨立法人為納稅人,而不是我國所得稅中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非法人的分公司並不需要交納所得稅。因此,西方國家的所得稅中一般不存在我國總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現象。
2.對於合並納稅,一般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美國規定進行合並申報納稅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母公司為居民公司;二是母公司擁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決權股份;三是國外(除加拿大和墨西哥)注冊的子公司不能與美國集團合並申報納稅;四是母子公司書面同意合並申報所得稅稅表。從各國稅收政策來看,對匯總(合並)納稅的限制條件主要集中在控股權方面,即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份的大小成為能否進行合並納稅的關鍵。盡管實施匯總(合並)納稅的結果在各同不盡相同,但共同的效果是公司集團不同成員的利潤和損失可以相互沖抵。但這種稅收待遇一般只涉及國內成員公司之間,而不包括國外子公司。在允許合並納稅的條件規定上,各國也不相同。
3.不同國家的集團課稅制度有所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
(1)完全稅收合並制度。將集團本身視為納稅人,集團內所有成員間的交易與納稅無關,應納稅所得從整個集團的角度來計算。荷蘭和澳大利亞採用這種制度。其適用條件是母公司必須持有子公司95%以上股權,所有公司的財政年度和財務制度必須一致。集團內各成員的資產和負債可以分給母公司,各成員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在財務上可以合並,對母公司徵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子公司依然可以常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是組成集團各實體的稅收協定權利。在涉及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各公司可以進行業務重組,按照參股免稅的規定,屬於統一稅收聯合體的公司間的股息分配可以免稅。
(2)共同分擔制度、按照組成集團的各個實體的實際情況來分別計算應納稅所得,然後加總,算作他們上一級公司的應納稅所得。目前,採用這種制度的國家比較普遍,主要有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美國等。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可以選擇合並納稅。
(3)集團分擔制度。根據集團內每個公司訂的實際水平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集團內的交易要遵守獨立交易原則,但是盈利公司可以將其利潤無償轉讓給有虧損的公司,這樣盈利公司應納稅所得可以減少,甚至為零,而虧損公司也可以用其他公司的利潤來彌補其虧損。瑞典採用此制度。規定可以在集團內的公司間重新分配利潤與虧損,允許支付公司扣除給接受公司的集團分擔額,接受公司必須將該所的計入應納稅所得中,所以支付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就會減少相當於分擔額的部分,而接受公司的虧損也可以用該分擔額來沖抵。
4.對合並納稅的管理比較規范。對合並納稅的資格及成員企業的范圍,都有明確的法規界定,並不需要稅務機關的批准。對成員企業,並不存在委託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的問題,更不存在在當地與母公司所在地之間入庫比例的劃分以及由此導致的子公剮當地稅務機關監管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從長遠來看,合並納稅是個國際上的統一方向。在現代經濟中,以股權為聯結紐帶的利益共同體(關聯企業和公司集團化),在刺激投資、增加總需求、促進經濟增長等方面,有著勢不可擋的潛力,各國政府均視本國財力和發展要求,制定鼓勵企業集團的政策,其中一個具體體現就是允許集團企業合並納稅。從稅收公平角度而言,合並納稅更能反映出集團整體納稅能力,而且不會因納稅人選擇不同投資形式(如總分機構與母子公司)而導致稅收待遇上的差異。
四、完善我國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的思考
1.適當放寬參加匯總(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的條件。由於企業集團的發展壯大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而合並納稅是國家支持企業集團發展的政策之一。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該政策的優越性,應考慮適當放寬母公司資產控股比例,擴大成員企業范圍,給企業集團匯總(合並)納稅較大的操作空間,使匯總(合並)納稅政策發揮更大的作用。
2.簡化母公司(總公司)在匯總(合並)納稅中擔任的角色。母公司(總公司)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只以匯繳企業的身份出現,不再按照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雙重身份進行申報和預繳稅款。即母公司(總公司)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3.法人企業實行統一納稅,比如銀行、保險、證券企業,這樣,既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圍企業所得稅規定一致,為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做准備,又符合法人企業經營風險和盈虧南法人承擔的情況。
4.加強監管力度。一是要加強日常徵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稽查"的征管思路,促使納稅人豐動申報,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二是要完善納稅申報、財產損失審批,完稅反饋等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程序辦事,積極受理、審核、審批企業的有關涉稅項目,確保企業能夠享受的權利落實到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三是在企業自查、自核、自繳的基礎上,要有重點地開展年度納稅檢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促使企業嚴格執行稅收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自覺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5.搞好宣傳,優化服務。服務是搞好規范化管理的基礎,只有各級稅務機關宣傳服務到位,及時向納稅人提供新的稅收政策信息,認真搞好納稅輔導,才能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和法規,自覺進行納稅操作,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執法。
6.提高征管人員素質。從專業化的要求出發,強化稅務人員與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造就一批專業性強的復合型人才。總局應針對各地稅務機關、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組織專門的稅收培訓,加強納稅輔導,使各地對匯總(合並)納稅政策的理解、執行口徑得到統一。建議對於合並納稅政策及其某些具估的實務操作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得各地稅務機關可以協調一致,有利於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分支機構匯總納稅需符合條件
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各地實現的銷售,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存款賬戶,或者實行連鎖經營。這樣的行為應該怎樣繳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其二,銷售代銷貨物;其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其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其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其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其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於上述第三款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過《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該通知明確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各種新型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不斷出現。如: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為加強對分支機構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運轉效率,與總機構所在地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建立資金結算網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全國各地開立存款賬戶(開立的賬戶為分支機構所在地賬號,只能存款、轉賬,不能取款),各地實現的銷售,
由總機構直接開具發票給購貨方,貨款由購貨方直接存入總機構的網上銀行存款賬戶。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對這種新的結算方式納稅地點如何確定進行了明確: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路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關於連鎖經營的納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採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以下簡稱「四個統一」),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國稅局會同財政局),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對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規定,為支持連鎖經營的發展,將連鎖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為:其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區域經營的統一核算的連鎖企業,需要實行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實行「四個統一」,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對於實行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的納稅處理應注意把握兩點:其一,如果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也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則可以匯總納稅;其二,如果經營上實行「四個統一」,財務上不單獨核算的連鎖經營方式,則可以匯總納稅。參考資料:青島財經論壇
8. 日本變相收單身稅,還有哪個國家也擁有這項稅收
現代社會有很多人都會不想結婚,因為他們會認為結婚之後自己就沒有了絕對的自由,並且需要贍養自己的孩子,這樣也是一個非常大的負擔,所以會有很多人是無婚主義者。那麼,正是由於這樣的一個現象,造就了現在有很多家庭都是在不斷的催婚,並且對於國家層面上來說,如果不結婚的話,就會導致人口的下降,那麼肯定的國家也會採取一定的措施,促進大家的婚姻。就像日本晉級就實行了一個非常奇葩的稅種,那就是單身稅了,其實,日本並不是唯一實行這個稅收的國家,在其他國家也有實行過,那麼這些國家是哪些呢?
第一個的話就是在美國。
美國的密蘇里州,他們在制定稅收政策的時候,就是規定了如果在這個周內居住的21歲到50歲的還沒有結婚的男子,他們所需要繳納的稅務會比其他的已婚男士更加的高,所以也是加征了一定比例的稅收。
綜合上述,我們就可以發現,國家為了能夠提高整個國家的生育水平,可謂是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同時,我們自己應該重視我們的婚姻問題。很多時候,傳宗接代是很多長輩所希望看到的事情。
9. 哪些是稅收最多的國家前十位
稅收最多的國家排名如下:
1、阿根廷:137.3%
2、玻利維亞:83.7%
3、塔吉克:80.9%
4、哥倫比亞:75.4%
5、爾及利亞:72.7%
6、茅利塔尼亞:71.3%
7、巴西:69%
8、幾內亞:68.3%
9、法國:66.6%
10、尼加拉瓜:65.8%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范形式。稅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稅收的職能和作用是稅收職能本質的具體體現。
(9)日本納稅大國有哪些擴展閱讀:
稅收分為國稅和地稅。地稅又分為: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個人偶然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
稅收主要用於國防和軍隊建設、國家公務員工資發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學研究、醫療衛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災賑濟、環境保護等領域。
10. 哪個國家的企業所得稅最重稅率高低排名公布求解答
日本的企業所得稅最重。
1、日本法定企業所得稅高達40%,在實際過程中本土公司的實際稅率為37%,而大型跨國公司的實際稅率為38%,是全球企業所得稅最重的國家。
2、德國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的法定所得稅稅率為37%,但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繳付的實際稅率中位數分別為16%和24%。
3、加拿大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6%,但經稅收減免之後,跨國公司的實際稅率中位數降至僅21%,而純本土公司的實際稅率中位數為14%。
4、美國跨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35%。但經稅收減免之後,美國本土公司支付的稅率中位數為23%,而跨國公司支付的稅率中位數為28%。
5、法國企業的基準稅率為35%。經稅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支付的實際稅率中位數為25%,而跨國公司的稅率平均為23%。
6、印度的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4%,但跨國公司實際支付的稅率中位數僅為17%,本土公司則為22%。
7、英國跨國公司及本土公司的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0%。但經稅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的總稅收負擔是20%左右,而跨國公司則為24%左右。
8、澳大利亞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但稅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的實際稅率中位數降至22%。
9、瑞典的企業所得稅為28%,比美國低。本土公司的實際稅率僅10%,跨國公司為18%。
10、中國在2008年把企業所得稅稅率降至25%,與巴西相當。經稅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及跨國公司的實際稅率都在22%左右。
11、台灣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經稅收減免之後,本土公司繳付的稅率中位數為20%,而跨國公司為18%。
12、瑞士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1%,本土公司的實際稅率中位數為17%,而跨國公司為19%。
(10)日本納稅大國有哪些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修改。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修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