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央政府有哪些
1. 日本行政機構的中央行政機構
即內閣。內閣領導下的機構由內閣機構、總理府及其所屬機構和16個內閣部門組成具體是內閣官房,內閣法制局,人事院,內閣府,復興廳,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 日本實行以天皇為象徵的議會內閣制。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國家的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機構,一切重要決策皆由內閣制定和執行。內閣由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但所有內閣成員都必須是文職人員。內閣總理大臣也稱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腦,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內閣其餘各國務大臣均由總理大臣任命,但其中 1/2以上必須從議會議員中選任。戰後以來,歷屆內閣絕大部分成員是由在議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議員組成,該黨的領袖(總裁)便成為當然的內閣總理大臣。
內閣機構
內閣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輔助總理大臣,協助內閣工作,承上啟下,審理有關提交內閣進行決策的事項。內閣機構包括:
內閣官房,即政府辦公廳,是內閣執行行政事務的主要助手,主管內閣的日常事務,調查、搜集國內外情報,研究審議內外政策,為內閣決策提供根據。內閣官房長官由總理大臣任命,是內閣中掌握實權的人物。下設有參事官室、審議官和調查官室。
內閣法制局,是內閣的法律顧問和咨詢機關,主要負責審查有關法律案、政令案、條約案,並向內閣申述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法制的事項。法制局長官雖然不是內閣成員,但可以出席內閣所有會議,發揮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協助內閣管理人事行政的獨立性機構,負責主持國家公務人員的考試、晉升、任免,決定其職別、薪俸等事項。人事官不受內閣更迭的影響,保護相對穩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組成人事會議,下設事務總局,專管人事院的業務工作。
安全保障會議,是內閣總理大臣在國家安全方面的咨詢機構,實際上是日本國防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包括內閣總理大臣(擔任議長)、副總理大臣、外務大臣、大藏大臣、防衛廳長官、經濟企劃廳長官和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等。
內閣府機構
內閣府(日語:內閣府/ないかくふ)是日本內閣機關之一,除了處理內閣總理大臣主管的政務之外,還負有協助內閣制定與調整政策以強化內閣機能的功能。其前身為1949年成立的總理府。2001年實施中央省廳再編時,為了強化內閣各機關之間的橫向溝通以使整個內閣的政策得以統一,2001年1月6日將經濟企劃廳、沖繩開發廳、總務廳、科學技術廳、國土廳並入總理府,改組為今日的內閣府。其首長為內閣總理大臣。
內閣府下設機關包括:宮內廳;公正交易委員會;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金融廳;消費者廳
中央省廳
中央11個行政省。它們是中央行政機構的主體。各行政省都設有大臣、政務次官、事務次官和大臣秘書官等職位。各省均設大臣官房和若干局。11個省是:
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
上述行政省內部機構一般分省、局、課三個層次,個別行政省在局與課之間加設部一層。行政省內部機構一般設置:內部部局;外局,即直屬機構,通常稱為廳;附屬機構,如研究所、技術院校;咨詢機構,如審議會,審查會;地方分支機構。各行政省、廳只設長官、政務次官、事務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產業省和農林水產省設政務次官 2人。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和委員5~7人,不設副職。
2. 日本中央政府有幾個部門(府和省)
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日本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日本環境省、日本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日本的行政機構是由明治維新後在中央政府實行的太政官制(見日本政治制度)演變而來的。中央行政機構(內閣)根據天皇的敕令建立,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屬於天皇,而不屬於內閣。內閣下屬行政機構稱為「省」。
20世紀30年代以來,為適應日本帝國主義對外擴張的需要,內閣下屬各省的行政機構有過若干變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廢除了天皇集權制的敕令內閣,實行議會內閣制。日本行政機構根據國際協議的規定和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進行過多次改革。1952~1953年確立了現行日本行政機構的雛型。
(2)日本中央政府有哪些擴展閱讀
日本地方政府採取地方自治形式,統稱為地方自治體。
日本地方行政機構,有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個縣。它們的辦事機構稱為廳,行政首長稱為知事。每個都、道、府、縣下設若干市、町、村。市的辦事機構稱役所,町、村的辦事機構稱役場(公所),行政首長稱市長、町長、村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日本行政機構
3. 日本的中央政府叫什麼
直接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4. 日本中央政府有幾個部級單位,具體名稱
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行政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中央省廳一覽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再編,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框架。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省廳名 設置所根據的法律、備注等
內閣官房 內閣法
內閣法制局 內閣法制局設置法
安全保障會議 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人事院 國家公務員法。屬內閣管轄。
內閣府
宮內廳
公正交易委員會
國家公安委員會
警察廳
金融廳
內閣府設置法
宮內廳法。雖不是內閣府的直屬局,卻是「內閣府的組成部分」。(內閣府設置法第48條)
禁止壟斷法。於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總務省的直屬局改為內閣府的直屬局。「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警察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同法第4條第1項),為「管理警察廳」(同法第5條第2項)的內閣府之直屬局。委員長由擔任。(同法第6條)。
警察法。是國家公安委員會中的「特別機關」(內閣府設置法第56條)。
金融廳設置法。為內閣府之直屬局。
總務省
公害等調查委員會
消防廳
總務省設置法
公害等調查委員會設置法。為總務省直屬局。
消防組織法。為總務省直屬局。
法務省
檢察廳
公安審查委員會
公安調查廳
法務省設置法
檢察廳法。是法務省中的「特別機關」(法務省設置法第14條第1項)。
公安審查委員會設置法。為法務省直屬局。
公安調查廳設置法。法務省直屬局
外務省 外務省設置法
財務省
國稅廳
財務省設置法
財務省設置法。財務省直屬局。
文部科學省
文化廳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文部科學省直屬局。
厚生勞動省
中央勞動委員會
社會保險廳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勞動組合法、勞動關系調整法等。為厚生勞動省直屬局。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為厚生勞動省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
林野廳
水產廳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為農林水產省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為農林水產省直屬局。
經濟產業省
資源能源廳
特許廳
中小企業廳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中小企業廳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
船員勞動委員會
氣象廳
海上保安廳
海難審判廳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海上保安廳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海難審判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環境省 環境省設置法
防衛省
防衛設施廳
防衛省設置法。於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內閣府的直屬局防衛廳升格為防衛省。
防衛省設置法。為防衛省直屬局。
廢止的官廳
郵政事業廳(總務省):於2003年4月1日廢止了郵政事業廳,職權移交至以國家專管的部門和國家專管管理部門為特殊法人的日本郵政公社。郵政業務的企劃立案功能等移交至總務省郵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郵政公社通過郵政民營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號)等措施,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門獨立進行公司化。
糧食廳(農林水產省):於2003年7月1日廢止。
職權移交
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法務省):從2004年1月1日起其職權移交至司法考試委員會。由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所規定的「省直屬委員會」降格為同法第8條所規定的「省的審議會等」(比起直屬委員會獨立性較弱)。
預定進行職權移交的機關
社會保險廳(厚生勞動省):預定從厚生勞動省的直屬局中進行職權變更。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預定在2007年度統合進防衛省。
5. 日本國家政府官職名是怎樣排的
根據日本憲法規定,「行政權屬於內閣」。所謂「內閣」,是指由內閣總理大臣和其他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的「合議體」。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即首相,是內閣的首長和政府的首腦,控制著龐大的國家行政機構。內閣總理大臣還有權提名最高法院長官(院長),以影響司法機構。
在內閣中設置內閣官房,是內閣直接輔佐首相的機關,被稱為「日本的白宮」。內閣官房設官房長官一名,由總理大臣任命,為國務大臣之一,一般是總理大臣一派的主要成員,也是總理大臣最親信的人士。內閣官房長官統轄內閣官房事務,同時下設內閣官房副長官3人,秘書官、內閣參事官、內閣總務官和內閣情報官等,均由內閣官房長官任命。
除內閣官房外,日本內閣還設有內閣府、外務省、經濟產業省、財務省、法務省、文部科學省、防衛廳、國家公安委員會、宮內廳等省廳。這些省廳的最高領導人稱為大臣或長官,即相當於我國政府的各部部長。
以外務省為例,最高首長是外務大臣。大臣下設大臣官房、綜合外交政策局、亞洲大洋洲局、北美局、歐洲局、國際情報局等11個省內單位,還有駐外使領館和外務省研修所等。外務大臣下有副大臣2名、外務政務官3人,外務事務次官1人、外務審議官2人,這些都屬「副部級」幹部。下屬各局設有局長、參事官和調查官等。局之下是「課」,例如「中國課」,課長並不是我們常說的「科長」,而是相當於我國的「處長」。「課」是日本中央行政機關里最小的行政單位
6. 日本政治體制是什麼
日本政治制度,戰後日本其政體是議會制,具體而言屬於議會中的議會君主制(也稱君主立憲制)。日本的政府是議會內閣制的代議民主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原則,由國會,內閣,法院行使相應權力,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天皇作為國家象徵被保留。
日本政體為君主立憲制,憲法訂明「主權在民」,而天皇則為「日本國及人民團結的象徵」。天皇沒有政治實權。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長期實行由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君主立憲制。戰後,根據1947年《日本國憲法》實行議會內閣制,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仍保留下來。
明治維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國家形成較晚,3世紀初期才出現早期的奴隸制國家,即邪馬台國。約4世紀,在本州中部又興起了一個更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盛時期。646年,大和國發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天皇制國家。701年以後,又積極推行律令制度,於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和頒布了《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進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完成了奴隸制國家向封建制國家的轉變。
7. 日本中央政府有幾個部級單位,具體名稱
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行政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中央省廳一覽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再編,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框架。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省廳名 設置所根據的法律、備注等
內閣官房 內閣法
內閣法制局 內閣法制局設置法
安全保障會議 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人事院 國家公務員法。屬內閣管轄。
內閣府
宮內廳
公正交易委員會
國家公安委員會
警察廳
金融廳
內閣府設置法
宮內廳法。雖不是內閣府的直屬局,卻是「內閣府的組成部分」。(內閣府設置法第48條)
禁止壟斷法。於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總務省的直屬局改為內閣府的直屬局。「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警察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同法第4條第1項),為「管理警察廳」(同法第5條第2項)的內閣府之直屬局。委員長由擔任。(同法第6條)。
警察法。是國家公安委員會中的「特別機關」(內閣府設置法第56條)。
金融廳設置法。為內閣府之直屬局。
總務省
公害等調查委員會
消防廳
總務省設置法
公害等調查委員會設置法。為總務省直屬局。
消防組織法。為總務省直屬局。
法務省
檢察廳
公安審查委員會
公安調查廳
法務省設置法
檢察廳法。是法務省中的「特別機關」(法務省設置法第14條第1項)。
公安審查委員會設置法。為法務省直屬局。
公安調查廳設置法。法務省直屬局
外務省 外務省設置法
財務省
國稅廳
財務省設置法
財務省設置法。財務省直屬局。
文部科學省
文化廳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
文部科學省設置法。文部科學省直屬局。
厚生勞動省
中央勞動委員會
社會保險廳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勞動組合法、勞動關系調整法等。為厚生勞動省直屬局。
厚生勞動省設置法。為厚生勞動省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
林野廳
水產廳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為農林水產省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設置法。為農林水產省直屬局。
經濟產業省
資源能源廳
特許廳
中小企業廳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中小企業廳設置法。為經濟產業省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
船員勞動委員會
氣象廳
海上保安廳
海難審判廳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設置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海上保安廳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海難審判法。為國土交通省直屬局。
環境省 環境省設置法
防衛省
防衛設施廳
防衛省設置法。於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內閣府的直屬局防衛廳升格為防衛省。
防衛省設置法。為防衛省直屬局。
廢止的官廳
郵政事業廳(總務省):於2003年4月1日廢止了郵政事業廳,職權移交至以國家專管的部門和國家專管管理部門為特殊法人的日本郵政公社。郵政業務的企劃立案功能等移交至總務省郵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郵政公社通過郵政民營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號)等措施,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門獨立進行公司化。
糧食廳(農林水產省):於2003年7月1日廢止。
職權移交
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法務省):從2004年1月1日起其職權移交至司法考試委員會。由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所規定的「省直屬委員會」降格為同法第8條所規定的「省的審議會等」(比起直屬委員會獨立性較弱)。
預定進行職權移交的機關
社會保險廳(厚生勞動省):預定從厚生勞動省的直屬局中進行職權變更。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預定在2007年度統合進防衛省。
8. 誰能介紹一下日本政府的的內部機構
行政區劃
日本的都、道、府、縣是平行的一級行政區,直屬中央政府,但各都、道、府、縣都擁有自治權。下設市、町、村。其辦事機構稱為「廳」,即「都廳」、「道廳」、「府廳」、「縣廳」,行政長官稱為「知事」。每個都、道、府、縣下設若干個市、町(相當於中國的鎮)、村。其辦事機構稱「役所」,即「市役所」、「町役所」、「村役所」,行政長官稱為「市長」、「町長」、「村長」。
日本被劃分為47個一級行政區:1都,1道,2府,43縣。
東北: 北海道 | 青森縣 | 岩手縣 | 宮城縣 | 秋田縣 | 山形縣 | 福島縣
關東: 東京都 | 茨城縣 | 栃木縣 | 群馬縣 | 崎玉縣 | 千葉縣 | 神奈川縣 | 山梨縣
中部: 新潟縣 | 富山縣 | 石川縣 | 福井縣 | 長野縣 | 岐阜縣 | 靜岡縣 | 愛知縣 | 三重縣
近畿: 京都府 | 大阪府 | 三重縣 | 滋賀縣 | 兵庫縣 | 奈良縣 | 和歌山縣
中國: 鳥取縣 | 島根縣 | 岡山縣 | 廣島縣 | 山口縣
四國: 德島縣 | 香川縣 | 愛媛縣 | 高知縣
九州: 福岡縣 | 佐賀縣 | 長崎縣 | 熊本縣 | 大分縣 | 宮崎縣 | 鹿児島縣
9. 日本的行政區劃及級別是什麼
1、都、道、府、縣。
2、支廳(部分地區設立)。
3、郡(虛級)、市(以及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特別區。
4、町、村、區(政令指定都市的區)。
部分偏遠地區、離島地區設立都道府縣的行政派出機關「支廳」,近年多改制並更名為「縣民局」、「振興局」等。
與市同級的「郡」,1920年代開始虛級化,目前仍具備地址表記、廣域行政圈范圍、都道府縣議會選舉劃分等功能。
一級行政區
日本的都、道、府、縣是平行的一級行政區,直屬中央政府,都擁有自治權。全國分為1都(東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京都府)和43個縣(日本中央政府部門叫「省」,比如「厚生勞動省」等),下設市、町、村。
其辦事機構稱為「廳」,即「都廳」、「道廳」、「府廳」、「縣廳」,行政長官稱為「知事」。一級行政區下設若干個市、町、村。其辦事機構稱「役所」,即「市役所」、「町役所」、「村役所」,行政長官稱為「市長」、「町長」、「村長」。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日本行政區劃
10. 21世紀日本的中央政權分為哪兩大集團
21世紀的日本,封建貴族內部斗爭激烈。在中央政權中,分為皇室和外戚兩大集團。由於他們都缺乏軍事實力,就不得不拉攏地方武士;而這時的武士勢力又以本州東部的源氏集團和以本州西部的平氏集團為最強。他們也都捲入了當時斗爭的漩渦。在斗爭中,天皇與外戚兩敗俱傷;中央政權落入平氏集團之手。平清盛的官邸設在京都的六波羅,故稱他的政權為六波羅政權,這是從皇室貴族政治向武家政治過渡的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