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東人數是多少
1. 公司法股東人數是多少
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規定:1、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符合法定人數,在五十個以下;2、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應當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 日本如何對中國進行經濟掠奪
甲午戰爭後,日本侵佔了台灣。日本藩閥政府將以前自己在經濟上「起死回生」的經驗復制到了台灣。 歐洲多用毛織品,對樟腦丸的需求巨大,世界市場上60%的份額被日本三井公司壟斷,為了獲取暴利,日本商人將台灣的樟樹砍伐殆盡。日本強迫讓氣候適合種植甘蔗的台灣種甘蔗,而台灣只能種植並壓榨,蔗糖汁則被運到日本精煉,白糖要再從日本銷往世界各地。濫采台灣的森林,美其名曰是為了讓農民有田種植稻米,可讓台灣人種植水稻,還是為了讓日本人吃上廉價大米,台灣遭受雙重榨取。大量樹木被砍讓日本賺一次,開墾出來的農田種水稻還讓日本掙一次。台灣同時還得為所謂「文明開化」支付高昂代價,日本人修建鐵路、港口、電站,價格高昂還不算,這些都是為了方便日本更多、更大規模地掠奪台灣資源,它們絕不是為了造福於台灣人民。 後藤新平自1898年起任台灣總督府長官,因在台灣建立向日本輸送利益的經濟傳送帶有功而被封為「殖民地經營家」,他於1906年再出任「滿鐵」首任總裁,讓他從台灣轉戰中國東北,就是為了讓他復制其在台灣的「成功經驗」。「滿鐵」表面上是中日合資公司,可日本政府一分錢都沒掏,將從沙俄那裡獲得的屬於中國的鐵路及經營權,被他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變成了日本政府的「滿鐵」股份公司本金,同時在日本出售股票,讓日本人在股東人數上超過中國。 鐵路的進出口在大連港,鐵路成為了港口的下游企業,鐵路沿線的所有土地、礦產、森林,都變成了日本可支配的財產,「滿鐵」還繼續中國東北修建鐵路,可日本既無技術又無資金,日本錢從美國借,鐵軌、火車頭以及相關設備都由日本三井等從美國進,然後高價出售給「滿鐵」,滿鐵的巨大利潤空間被擠壓到只能維持現狀的水平,賬面上中國參股一半,可高級管理人員全部是日本人。「滿鐵」沒有任何紅利分給中國股東,將錢用於不斷衍生、擴張上,不斷開設出的新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只是僱傭更多的日本人。這些公司滲透到中國的更多經濟領域中,所有的所謂「開發」,都是為了讓低價的中國的大豆、煤炭、圓木等原材料,滾滾不斷地流入日本;而中國從日本獲得的都是高價的工業產品。 日俄戰爭後,日本能夠獨資在中國辦的工廠,首先是火柴廠,因日本盛產木頭和硫磺,有生產火柴的經驗積累。一戰前後紡織廠開始大舉進軍中國(照相館和葯店多是日本的間諜機構,葯店上的仁丹廣告牌,實際上是給軍隊指示大路方向的路牌)。日本明治初期的大宗出口商品主要有生絲、茶葉、瓷器。絲織業隨著出口增加而發展,但後來絲織減少,棉紡增加。中國當時的紡織以農村的家庭作坊為主,土布無法與日本的機織布競爭,而且市場需求巨大,中國的人工費又只有日本的三或四分之一,與其將織好的布運到中國來銷售,不如在中國建廠,就地銷售。這樣既可以繞過中國對進口成品的關稅壁壘,還可以減少運輸費,且日本人多地少,種植棉花導致棉田與稻田爭地,結果造成日本糧食和棉花價格都高。日本因此改變策略,從英國進口紡織機,從美國、印度等地進口或采購中國棉花,此後日本不再種植棉花,需要的布則從中國進口。 在中國的上海、青島、天津等,利潤最穩定的日資企業就是紡織業,而向軍隊提供最多「捐款」的也是紡織企業。因紡織企業門檻並不高,中國民族資本建立的紡織廠與日本企業形成競爭之勢,中國民族資本的紡織廠因此被日資視為眼中釘,麵粉、榨油、碾米廠等都在日資企業的黑名單之中。 1932年「一、二八事變」時,駐扎在上海的日本人,主要的工作就是引領日本軍隊向中國民族資本的紡織廠、麵粉加工廠投彈。全亞洲最大、最先進的印刷廠-商務印書館也在此時被炸毀。 1937年中日全面戰爭爆發後,日本在中國各地的駐在人員,突然出現在各個關鍵經濟部門,成為「接受大員」,「沒收」中國的工廠。 中國經過甲午戰爭賠款、庚子賠款、1911年後的善後大借款,中國已經處於國家破產狀態。為了表現所謂「大國風范」,中國從外國借錢來還債。戰亂頻繁讓民不聊生,而社會動盪又造成腐敗橫行,正如曹汝霖所說:與外國簽訂的各種條約胡亂堆放在房間的角落裡,沒有人知道詳細內容以及截止時期,只有日本人到了要獲得利益的時候,拿著條約來找中國人談的時候,才有人想起要找條約出來看。 高官對自己國家失去了信心,權力今天不用明天作廢,他們有機會就要撈錢,甚至不惜出賣國家、民族的利益。「不戰而屈之,謀之上」,日本比中國人更嫻熟地運用了《孫子兵法》,用收買的方法達到自己的目的。日本蔑視中國人凡官必貪,從清朝末年開始,甘願充當漢奸、賣國賊的人就不絕於後。日本人認為收買中國官員比直接打仗合算多了。他們或讓中國軍閥相互打,或在支持雙方的同時,選擇一個給日本輸送利益最多的。在日本人看來,只要能亡了中國,這些付出都可以加倍回收。 比如曹汝霖,靠日本人「誇贊」進入北洋政府高層,他對日本的回報就是泄露內部機密,讓日本人對北洋政府在某個事項上會如何出牌知道的一清二楚。他利用從日本人那裡獲得的小錢,購買了開灤煤礦的股份,後來靠分紅維持其在天津租界內的豪華生活。他同時還持有其他日本在華公司的股票,可「七七事變」後,日本軍隊打進長城內,東北、華北都成了日本的,日本哪還承認他的股東身份。 釣魚島撞船事件之後,日本領導人還繼續強調「中日經濟上相互依賴」,可他們抓住中國這個救生圈僅僅是為了讓中國幫助他們擺脫已經深陷的經濟漩渦。他們瞄準的是中國巨大的市場,絕不是為了幫助中國發展。哪怕SONY之類的產品100%在中國製造,但各個零件在分頭進入總裝廠前,利潤都被分散轉移到了日本本土,中國只掙到了少的可憐的工人工資、工廠使用費、水電費和一點點稅費。如此「中日戰略互惠關系」、如此「世界經濟一體化」,誰也離不開誰?!這與當年台灣農民為日本種大米、種甘蔗沒有任何區別。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多少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多少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均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出資能力,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股東需要在國家境內有住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發起人的限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發起人的義務】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作為股東應該享有哪些權利
股東權利有:
1、股東身份權,依據法律規定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2、參與重大決策權,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等。
4.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集體經濟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數有限制不
也有了
5.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多少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要求是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並且都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出資能力,以及半數以上的發起人股東需要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股份需要承擔公司的籌辦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6.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股東法定人數為
法律分析:50人以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法定股東人數必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不受股東人數必須2個以上50個以下的限制。按照法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於新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我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該是兩人到五十人之間。所以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最少是兩個人,最多是五十個人。我們國家這樣規定就是為了使公司更加多樣化有競爭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7.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多少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在五十個以下。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8. 中國在日本的個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名單(急)
上市條件
在日本,公司上市的條件由各證券交易所確定,各證券交易所中不同市場的上市條件又各有不同。
1、東京證券交易所
第一部的上市條件:
(1)上市股票數在上市時超過10萬單位(從創業板或第二部轉到第一部上市時超過20萬單位);
(2)特定股東不持有多數的股票;
(3)已在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股東在日本國內超過800人,在世界范圍內超過2200人;單獨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股東人數在世界范圍內超過2200人;
(4)公司成立後連續營業超過3年;
(5)申請上市時公司最近1年期末的資本額超過1千萬美元;
(6)上市時公司的市價總額超過5億美元(從創業板或第二部轉到第一部上市時為超過4千萬美元);
(7)在最近2年中,第1年的利潤額超過1百萬美元,第2年超過4百萬美元;或者在最近3年中,第1年的利潤額超過1百萬美元,第3年超過4百萬美元;或者公司的市價總額超過10億美元,且最近1年的銷售額超過1億美元;
(8)在最近2年中,經審計後的財務報告無保留意見且無虛假記載。
第二部的上市條件與第一部大致相同,不同之處在於:上市股票數在上市時只要求達到4千單位;單獨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股東人數為800人;上市時公司的市價總額超過2千萬美元。
創業板的上市條件:
(1)上市時公開募集或出售超過1000交易單位的股票數;
(2)國內新股東300人;
(3)公司市價總額1千萬美元;
(4)預期增長的業務將帶來銷售額;
(5)經審計的最近2年的財務報告無保留意見且無虛假記載。
2、大阪證券交易所
大阪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條件分為代表日本優良企業的標准條件和代表正在發展的新興企業的成長條件兩種。
(1)標准條件
標准條件包括:公司凈資產額為6億日元以上,稅前利潤額1億日元以上(公司凈資產額為18億日元以上的,無稅前利潤額的要求,但需公司成立2年以上;公司市價總額在75億日元以上的,只要公司不負債,就無稅前利潤額和成立年限的要求);流動股票數在1100單位以上;上市股票數在500單位以上;股東人數在400人以上;兩個營業年度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等。
(2)成長條件
成長條件包括:公司凈資產額在4億日元以上,或者市價總額在50億日元以上,或者稅前利潤額在7500萬日元以上;公司成立1年以上(市價總額50億日元以上的無此要求);流動股票數在1000單位以上;上市股票數在500單位以上;流動股票市價總額在5億日元以上,股東人數在300人以上;兩個營業年度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等。
3、JASDAQ證券交易所
(1)在有利潤的情況下,上市日的時價總額為10億日元以上;在沒有利潤的情況下,上市日的時價總額為50億日元以上;
(2)凈資產額為2億日元以上;
(3)公司上市時的股票數為1萬單位時,股東在300人以上;公司上市時的股票數為1萬至2萬單位時,股東在400人以上;公司上市時的股票數為2萬單位以上時,股東在500人以上;
(4)有500單位以上的股票為新股發行並且上市交易;
(5)在最近兩個營業年度中財務報告等無虛假記載。
目前中國在日本上市的企業情況
東京證交所主板:中國博奇環保科技(控股)公司,最新市值894億日元。
東京證交所創業板:亞洲傳媒公司,最新市值601億日元。
9. 株式會社和有限公司的區別
株式會社就是中國的有限公司,日本叫股份為株,如一股,日本叫作"一株",幾個股東湊起錢辦公司,就叫有限公司,日本叫"株式會社"
日本企業稱為「株式會社」,含義即企業如一個大家庭,為了避免家庭內部產生對抗,每一個人都有責任維持家庭內部的和諧、團結。
日本現在有很多學者寫了「和攏經營革命」、「和攏經營哲學」等書。「和」即和諧,「攏」即靠攏,就是說:一個工廠、企業的內部,要凝聚在一起,大家緊密地連結成一體。整個公司好比一部機器,每一個人便是其中的一顆螺絲釘,缺少任何一個,機器便要發生故障。在作出重大決策時,要經多層次的研究,以及全體成員共同討論,然後才集中,盡量避免上下、左右之間的對抗而消耗自己的力量。
株式會社是日語里的一個常見詞彙。日語假名寫作:かぶしきかぃしゃ。其實說白了是分開的兩個單詞:株式和會社。
株式(かぶしき)就是股份、股權、股票的意思。
會社(かぃしゃ)就是公司、有限公司、商行的意思。
株式會社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的大公司和我們國家基本一樣,分為:
1.株式會社(かぶしきかいしゃ)股份(有限)公司
2.合資會社(ごうしかいしゃ)合資公司
3.合名會社(ごうめいかいしゃ)合股公司(出資者全是無限責任股東的)
4.商事會社(しょうじかいしゃ)商社、商行
5.有限會社(ゆうげんかいし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