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離婚財產為什麼都給女方
① 為什麼離婚要分給女方一半財產
1、男女離婚後女方不一定可以分到男方一半的財產,如果女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那麼男方有權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女方。
2、訴訟離婚需要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因此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3、「男方不可以分女方財產女方必須分男方的」這在中國不是適用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於雙發財產劃分規定處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具體規定如下:(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② 為什麼離婚要分給女方一半財產
1、男女離婚後女方不一定可以分到男方一半的財產,如果女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那麼男方有權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給女方。
2、訴訟離婚需要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因此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3、「男方不可以分女方財產女方必須分男方的」這在中國不是適用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關於雙發財產劃分規定處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具體規定如下:(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③ 關於國外離婚案。我聽別人說日本德國女方離婚後男方要支付贍養費直到女方再嫁,這是真的假的
日本的我不清楚也沒聽說,關於德國倒是聽說是真的。
一些歐美歐洲國家也這樣,所以說有的外國人怕結婚,一旦結了男人怕離婚。即使沒感情了因為怕贍養費拖累自己不到萬不得已不敢提離婚,女方則無些負擔。往往中產男士一離婚變窮鬼👻。
④ 日本婚姻法,想離婚,大家給指個明路。
參考,日本婚姻法:
(1)資格要件。
日本《民法》第731條規定,男方必須年滿18周歲,女方年滿16周歲才可以結婚。由於在日本,年滿20周歲才是成年人。因此,對於未成年子女結婚,還必須徵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同時,日本禁止女性在離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銷不足6個月時結婚,但若該女子在離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銷前懷孕,在她分娩後,就可以結婚了。對於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直系姻親,都是屬於禁止結婚的對象。
(2)形式要件。
在日本的婚姻必須進行相關申報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該申報應當由夫妻雙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證人,以言辭或署名的書面形式進行。申報的地點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3)無效婚姻。
在日本,婚姻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無效:
第一, 因錯認人或其他事由,當事人之間沒有結婚的意思表示;
第二, 當事人不進行婚姻申報。
這兩種情況,我國對於第一種沒有規定,第二種相當於在我國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這樣的情況在中國屬於同居關系,並不產生婚姻法上的權利義務。
(4)可撤銷婚姻。
下列情況下的婚姻在日本屬於可撤銷婚姻:
第一,未達到法定婚齡;
第二,重婚;
第三,違反待婚期規定的(即女性自前婚解除或撤銷之日起,非經過6個月,不得再婚);
第四,違反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第五,違反收養關系禁止結婚的規定的;
第六,因欺詐、脅迫而結婚的。
上述情況,大多數在我國屬於無效婚姻,對於第三我國沒有規定,第五在我國才屬於可撤銷婚姻。日本的婚姻撤銷可能產生如下法律後果:若婚姻當時不知有撤銷原因,因婚姻而得財產,應在其現受利益限度內予以返還。予婚姻當時知道有撤銷原因的,因婚姻而得財產,應全部返還,且當相對人為善意時,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5)日本法律規定的離婚程序和條件。
日本同中國一樣,採取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並行的制度。
(1)離婚的程序。
第一,協議離婚。
在日本,協議離婚同中國類似,需要當事人雙方以及兩名以上已成年的證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的方式同在日本結婚的申請基本一致。
第二,裁判離婚。
夫妻一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離婚之訴。日本的裁判離婚程序,有調解離婚、審判離婚及判決離婚三個步驟。
第三,調解離婚。
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向家庭裁判所申請調解。若當事人未申請調解而直接提出離婚之訴,法院應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調解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調解。在離婚調解中,若當事人之間達成了離婚的合意,且調解委員會認為其內容合理而記載於調解書中時,調解離婚即成立,發生與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
第四,審判離婚。
經過調解仍不能成立離婚的,家庭裁判所認為必要時,可聽取調解委員會的意見,從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在不違背當事人申請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職權進行離婚審判。此時,只有在當事人同意離婚,而僅就財產分割或其他問題不能達成協議時,才能進行。當調解委員會做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並勸當事人接受,而當事人無理地拒絕接受時,家庭裁判所可以強制手段執行該解決方案的內容。但當事人對家庭裁判所的審判不服,可在兩星期內向其提出不帶理由的異議,從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審判失效。
第五,判決離婚。
在調解離婚不成立,且未進行審判離婚,或雖經審判離婚,但因當事人提出異議而使審判離婚失效時,當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訴訟將以人事訴訟的程序審理。訴訟中,離婚問題及與離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請求、財產分割及子女監護等問題一並解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判離婚不一定以提起訴訟為前提,它和判決離婚不通,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離婚條件的限制。由於它不是以當事人的合意為根據,所以這種情況帶有中間性質,更接近於判決離婚。
(2)離婚的條件。
在日本的離婚訴訟中,如果出現了下面幾種情況,就構成了法定的解除離婚的事由:
第一,配偶有不貞行為。指夫妻之間不遵守貞操義務的一切行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為,這比通姦的概念廣泛。
第二,被配偶惡意遺棄,即無正當理由而放棄同居、合作、扶助的義務。判斷的標准在於是否已經喪失互相扶助、維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意願。
第三,配偶生死不明達3年以上。不論生死不明的原因如何,3年的期限是從得知其最後的消息時起算。
第四,配偶患強度精神病且無康復的希望。一時的、輕度的精神病,不能構成離婚的原因。如何分辨,應以醫生的鑒定材料為准,從法律的角度予以判定。
第五,其他難以維持夫妻關系的重大事由。何謂難以維持婚姻關系的重大事由,要有法院做出具體判斷。一般情況下,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協調程度、經濟狀況等,在認為無論如何也無法維持圓滿的夫妻生活時,才允許離婚。
但是,即使存在上述事由,但法院從各方面考慮認為婚姻關系繼續存在為適宜,將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6)日本婚姻法規定的財產分割。
(1)對於財產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分割的數額和方法,由當事人協商決定。
(2)若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請求處理。家庭裁判所將考慮當事人雙方共同獲得財產的數額及其他一切情況確定是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數額和方法。其他一切情況包括:
第一, 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
第二, 夫妻的收支情況;
第三, 夫妻生活的狀況、職業、互相協助的程度;
第四, 一方是否因結婚而退職失去收入來源;
第五, 結婚當時或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第六, 一方不貞或有其他原因。
家庭裁判所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如果離婚是因對方的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贍養費的,在計算分割財產的數額時,最好明確是否已把贍養費考慮在內。
(7)日本的撫養制度。
(1)獲得扶養費的條件。
第一,即使將基於夫妻財產清算和損害賠償獲得的財產計算在內,一方配偶依然陷入生活困難;
第二,對方配偶的財產狀態允許。
(2)扶養費的數額。
在計算扶養費的過程中,法院要考慮一切情況,該一切情況的具體時間,是指審判程序中的最終口頭辯論終結時或調解成立的當事,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困難和資力」。
(3)扶養費的給付方法
第一,一次性的給付本金;
第二,分期支付的本金;
第三,金錢定期金;
第四,交付物品。
在司法實踐中,採用前兩種的比較多
⑤ 離婚財產可以全部給老婆嗎
離婚財產可以全部給老婆。因為在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一般會先讓夫妻雙方協議處理,男方可以私下把所有財產都留給女方。只要協議表達了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那麼人民法院都會予以支持。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按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⑥ 日本離婚贍養費需要付給前妻多少年
根據日本民法第768條有關於日本婚姻法贍養費的規定;第1款,協議離婚的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瓜分財產的要求。第2款,前款規定的瓜分財產,當事人無法取得一致的情況下,或者無法協商的時候,當事人有權向地方法院提出協商要求,只是,離婚之日起兩年有效。第3款,前款的情況下,地方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共同努力得到的財產和其他一切的事情考慮之後,決定是否瓜分財產以及其額度是多少。
因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而導致不得不離婚時,無過錯配偶一方能否根據法律對有過錯配偶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是關繫到一國民事法律制度是否能夠強有力地保護無過錯配偶一方的權益問題。日本的立法、學說以及判例都承認無過錯配偶一方對有過錯配偶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即請求離婚撫慰金。同時,日本的理論及判例還對如何算定離婚撫慰金數額進行了探討。
⑦ 如果離婚是全部財產都給女方這樣法律合理嗎
離婚財產全給女方合法,但是有前提條件,得是在雙方協議離婚時,男方自願放棄所有財產,將自己的財產都給女方的情況下才可以。否則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分割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⑧ 日本離婚要給女方贍養費嗎
法律分析:離婚雙方不是贍養與被贍養的關系,不用支付贍養費。但是,我國法律規定了扶養費和扶助義務。如果是訴訟離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我國法律並未規定離婚時撫養費的標准,雙方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配,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⑨ 我在日本離婚了、在離婚協議上寫孩子歸男方所有、(房子是在5年前貸款夫婦共同財產、但是每月貸款是女方
「孩子歸男方所有」?那就不是你的孩子了?
你的房產證上是寫的共同所有吧?那還是有關系的啊。
先把房產證變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