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日本資訊 » 日本國際經濟法有哪些

日本國際經濟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9-11 19:17:22

①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② 國際經濟法概述

國際經濟法概述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下面一起和我來看看!

一、概述

(一)國際經濟法的含義、范圍及淵源

國際經濟法包括同際貨物買賣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直接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和圍際稅法。

從目前的國際實踐來看,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則可表現為(或產自)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等。

(二)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1)自然人。

(2)法人。

(3)國家。

(4)國際經濟組織。

(三)國際經濟法律行為

1.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特徵

第一,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第二,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行為。

第三,國際經濟法律行為是可以產生國際經濟法律後果的行為。

2.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

(2)單方行為和雙方(多方)行為。

(3)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一)《公約》的適用范圍

1.《公約》適用的當事人的范圍

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①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②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公約》適用的交易范圍

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但並非所有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都適用公約。下列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則不適用公約:①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②以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銷售;③依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⑤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⑥電力的銷售。

3.《公約》適用的權利義務范圍

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以及賣方與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4.《公約》適用的任意性

(1)當事人可以通過選擇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約的適用。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部分地適用公約或對公約的內容進行改變。

5.我國對《公約》做出的保留

(1)關於書面形式的保留。我國在核准公約時對此進行了保留,即認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採用書面的形式,公約有關口頭或書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規定對中國不適用。

(2)擴大適用范圍的保留。中國主張,只有在合同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為不同國家,且這些國家均為公約締約國時,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才適用該公約。

(二)《公約》的解釋

在解釋公約時,應考慮到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凡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通過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表示承諾後成立的。

1.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該項要約,使其失去作用。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後取消要約的行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改變.即構成反要約,也稱為還盤。

2.承諾

承諾有效的條件:

第一,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第二,承諾需向要約人做出。

第三,承諾須在要約規定的有效期間做出。

第四,承諾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諾生效之前或與其同時送達要約人。

(四)賣方和買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

(1)交付貨物義務;交付貨物既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也是其收取貨款權利的前提條件。

(2)質量擔保義務;質量擔保義務是指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的規定相符。

(3)權利擔保義務

2.買方的義務

(1)支付貨款。

(2)接收貨物。

(五)違約救濟方法

1.賣方違約的救濟方法

(1)要求實際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減價。

(5)宣告合同無效。

2.買方違約的救濟方法

(1)賣方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宣告合同無效。

(3)賣方自己訂明貨物的規格。

3.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1)中止履行義務。

(2)損害賠償。

(3)支付利息。

(4)免責。

(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6)保全貨物。

(六)風險轉移

1.風險轉移的時間

如果買賣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自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或自賣方在合同約定的特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有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

在其他情況下,從買方在交貨時間內接收貨物時起,或從買方未接收貨物而交貨時間屆滿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

2.風險轉移的法律後果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

如果賣方違約構成根本違反合同,不影響貨物風險按公約的規定轉移給買方,也不損害買方對賣方根本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救濟方法。

;

③ 國際經濟法

在中國注冊公司所需材料:
1、股東、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注冊內資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公司投資);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等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
注冊外資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護照(外國個人投資)或開業證明(外國公司投資);法人代表、監事、執行董事等的身份證明為護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還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冊地址證明,主要是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復印件(房產證性質必須是商用或工業用途)、租賃協議和租賃發票。
4、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財務人員身份證明,包括財務人員的身份證、上崗證與照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投資總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營業期限、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期限是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協議或者合同所確定的經營時限。營業期限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

④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或者指導思想,指的是國際經濟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

(一)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是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其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重要組成部分。「可持續發展」一詞最早出現在有關保護環境的國際文件中。1980年,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提出的《世界保護大綱——為了可持續發展的生物資源保護》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的《我們共同的未來》(《布倫特倫報告》)正式將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掛鉤,並提出「可持續發展指的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1世紀議程》,正式否定了西方工業化以來「高生產、高消費、高污染」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與發展模式,全面闡述了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內涵:

        (1)宣言首先確立了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人類處於普受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中心,應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

        (2)實現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條件。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後代在發展與環境方面的需要,求取發展的目標必須實現。為了縮短世界上大多數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滿足他們的需要,所有國家和所有人都應在根除貧窮這一基本任務上進行合作,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項不可缺少的條件。

         (3)可持續發展是指各國經濟的共同發展。各國應該合作促進一個支持性和開放性的國際經濟制度,這個制度將會導致所有國家實現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的發展。為環境目的而採取的貿易政策措施不應該成為國際貿易中一種任意或無理歧視的手段或偽裝的限制。

         (4)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需承擔更多的責任。宣言要求各國應本著全球夥伴精神承擔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別的責任。鑒於發達國家給全球環境帶來的壓力,以及它們所掌握的技術和財力資源,它們在追求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努力中負有更多的責任。

        上述宣言所闡述的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已超出了純粹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范疇,涵蓋了對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在經濟、社會、人口、生態環境等多方面的要求。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總領人類社會發展的第一原則,也是各國及國際社會制定國際經濟交往法律規范的基本原則。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國第三次會議最終在日本達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正式生效),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聯合減排引進了靈活的市場機制,明確提出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應承擔的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這是因人類的發展觀念發生實質性轉變而採取的一次實際行動,標志著國際社會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開始進入「低碳經濟」時代[ 低碳經濟時代,也被稱為「第四次工業革命時代」,是指以新的能源生產技術和能源使用技術為先導,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清潔能源代替煤炭、石油、天然氣等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傳統能源的綠色革命,是人類在氣候危機和金融危機雙重壓力下,從傳統的高碳經濟向低碳經濟尋找機遇所作的一次戰略性轉移。參見熊焰:《低碳之路——重新定義世界和我們的生活》,100~101頁,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的《巴黎氣候變化協定》,為2020年後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做出了安排,是繼《京都議定書》之後第二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 我國於2016年9月3日加入該協定,成為第23個完成批准協定的締約方。2016年聯合國大會第七十屆會議上通過了《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新議程呼籲各國現在就採取行動,為今後15年實現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而努力[ 這17項目標是:1.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貧困;2.消除飢餓,實現糧食安全,改善營養狀況和促進可持續農業;3.確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各年齡段人群的福祉;4.確保包容和公平的優質教育,讓全民終身享有學習機會;5.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6.為所有人提供水和環境衛生並對其進行可持續管理;7.確保人人獲得負擔得起的、可靠和可持續的現代能源;8.促進持久、包容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促進充分的生產性就業和人人獲得體面工作;9.建造具備抵禦災害能力的基礎設施,促進具有包容性的可持續工業化,推動創新;10.減少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不平等;11.建設包容、安全、有抵禦災害能力和可持續的城市和人類住區;12.採用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模式;13.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14.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可持續發展;15.保護、恢復和促進可持續利用陸地生態系統,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16.創建和平、包容的社會以促進可持續發展,讓所有人都能訴諸司法,在各級建立有效、負責和包容的機構;17.加強執行手段,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夥伴關系。

(二)國家對天然財富與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

        20世紀60年代民族解放運動興起,許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取得了獨立,建立了新的民主國家並成為聯合國成員,大大改變了國際力量的對比。新國家認識到只有取得經濟上的獨立才能穩固和真正地實現政治上的獨立。因此,改變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在國家不分大小、貧富,一律平等基礎上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呼聲日益高漲。1962年12月14日,聯合國最早提出了關於國家對天然財富和資源的永久主權問題。大會通過的《關於國家對天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宣言》,集中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這一要求:承認天然財富和資源是國家和民族生存的物質基礎,承認天然財富和資源的永久主權是民族自決權的一部分,從而確立了對於各國處置其財富與天然資源之自主權利應予以尊重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

        (1)自然資源的勘查、開發、處置應符合各國自行認為在許可、限制或禁止方面應有的規則和條件。

        (2)外國資本的輸入及收益應受現行國內法與國際法管轄並使受助國對天然財富與資源之主權絕對不受損害。

        (3)國有化、徵收或徵用應以公用事業、安全和國家利益為根據,並依照本國現行法及國際法給予適當的補償;在發生爭議時,首先由國內法管轄。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不但得到發展中國家的擁護,也得到發達國家的贊同,並且在1974年5月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行動綱領》中得到進一步體現。

         《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提出了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20項原則,除了強調尊重國家主權平等、領土完整、不幹涉內政外,還重申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天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為了保衛這些資源,每一個國家有權採取適合於本國情況的手段,對資源及其開發實行有效控制,包括實行國有化和把所有權轉讓給本國國民。任何一國不應遭受經濟、政治及其他形式的脅迫,以致不能自由和充分地行使這一不容剝奪的權利。對於遭受外國佔領、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有權對因其自然資源遭受剝削、消耗和損害要求償還和充分補償。國家有權對跨國公司採取有利於本國國民經濟發展的措施,對它們進行限制和監督,等等。

         1974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正式將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作為國家權利和義務的核心內容。

(三)經濟合作以謀發展原則

        發展中國家的崛起,改變了世界力量的對比;發展中國家不再是附屬於發達國家並受其支配的被動力量。1974年5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反映了這一力量對比的變化。《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指出,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的變化說明了世界各國相互依賴的實際情況,發達國家的利益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能再分開,發達國家的繁榮是與發展中國家的增長和發展緊密關聯的。國際經濟法中確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原則,這是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觀念,按照傳統重商主義的觀點:經濟就是一個零和游戲自己吃虧,對方肯定佔便宜;如果自己佔便宜,對方一定吃虧。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原則,拋棄了這種狹隘的利己主義觀點,提出在發展方面,國際合作是所有國家都應具有的目標和共同責任。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國際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各國在技術、資金、資源、貿易等方面應相互合作、共同繁榮,反對武力和對抗,從而保證人類世代在和平、正義中穩步發展。

        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正式將其作為發展國際經濟關系的一個基本原則。2017年2月,由中國國家領導人提出的「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主張被寫入聯合國決議之中,更是將各國經濟合作,以謀發展原則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成為構築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一部分。

(四)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也是1974年12月《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中提出的作為處理各國之間經濟關系的指導原則。根據這一原則:

       (1)在國際經濟合作的各個領域,發達國家應給發展中國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條件。

       (2)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時,不應附加任何有損後者主權的條件。

       (3)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施行、改進和擴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視的待遇。

       (4)在促進發展中國家取得現代科學技術中,要有利於促進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和建立本國技術,並按照適合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方式進行。

        與平等互利相比,公平意味著把形式上的平等推向實質上的平等。可持續發展原則提出的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概念意味著,沒有以正義為基礎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公平需要以社會正義為支撐。因此,公平互利原則的含義更為科學、合理。

⑤ 日本修改歷史教科書的那些內容,它違反了什麼國際法嗎

982年:

7月,日本文部省審定教科書時,把「侵略華北」和「全面侵略中國」等段落中的「侵略」改為「進出」,把南京大屠殺改為「佔領南京」。中國就此問題向日方正式提出交涉。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表示中日聯合聲明的精神在日本學校教育和教科書審定中「當然應該受到尊重」。

1986年:

5月底,由「保衛日本國民會議」編寫的高中歷史教科省書《新編日本史》被日本文部省教科書審議會審定「合格」。此後日本國內外輿論強烈批評,亞洲有關國家和地區紛紛要求日本文部省修改這一歪曲史實的教科書。

6月7日,中國外交部亞洲司司長楊振亞約見日駐華使館代辦,就新編日本歷史教科書表示我嚴正立場,並遞交了外交部備忘錄。

7月7日,日本文部省最後批准了經過多次修改的《新編日本史》。日本政府四次指示和敦促作者修改原書,中曾根首相也多次強調要按照1982年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談話精神修改此書。由於日本少數人的阻撓,至使重新修改和審定工作拖延了一個月,最後基本按政府意見進行了修改。不過,從最後審定的結果來看,這本書仍然沒有完全尊重歷史事實。還有人指出,修改後的教科書仍然沒有明確承認過去那場戰爭是侵略戰爭。

1993年:

10月20日:東京高等法院對原東京教育大學教授家永三郎就日本史教科書提出的第三次訴訟作出判決。判決認為,文部省要求家永對教科書中關於「南京大屠殺」、「日本的侵略」等問題的修改或刪除「有損於教科書記述的完整和准確,因而違反了日本憲法」。

在這次審理中,盡管法院對刪改「南京大屠殺」等問題作出了「違法」的判決,但對七三一部隊等問題,法院仍堅持認為「根據當時學術界的研究結果,文部省提出的修改意見是合適的」。法院還認為,從1948年開始的日本教科書審定製度不違憲。

1999年:

4月22日,《產經新聞》報道,經日本政府同意大阪書籍出版社和文教出版社將中小學教科書中反映當年侵華日軍暴行的照片換掉,以圖掩蓋日本侵略者的歷史罪行。

11月10日,日本東京書籍出版社和教育出版社決定,刪除中學教科書歷史部分中「從軍妓女」一詞中的「從軍」二字。

2001年:

3月4日,日本文部科學省要求右翼團體「新歷史教科書編撰會」主導編寫的初中歷史教科書進行137處修改,然後將予以放行。

3月16日,日本地方史研究協議會、中國現代史研究會、朝鮮史研究會、日本現代史研究會、日本史研究會、歷史科學協議會、歷史學研究會和歷史教育者協議會等8個團體發表聯合聲明,反對日本政府審定批准由「新歷史教科書編撰會」編寫的美化日本侵略、歪曲歷史事實的初中歷史教科書。

4月3日,日本文部科學省宣布右翼團體「新歷史教科書編撰會」的歪曲歷史、美化侵略戰爭的教科書審定「合格」。

7月2日,鑒於日本各在野黨和民眾團體的強烈反對,「新歷史教科書編撰會」向政府提出修改其主編的新初中歷史教科書。

7月9日,日本政府宣布,由於沒有發現明顯違背史實之處以及日本史學界存在不同說法,不能根據中方的要求對「新歷史教科書編撰會」編寫、扶桑社出版的教科書進行進一步修改。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章啟月表示,日本政府的決定顯然是對右翼勢力的袒護,也背離了自己迄今在歷史問題上的做出的表態,中方不能接受。

8月16日,據朝日新聞社發表的調查結果,日本全國的市、區、町、村立學校沒有一校採用「編撰會」編寫的《新歷史教科書》以及同樣涉及歷史問題的《公民》教科書。採用「編撰會」的學校不是「採用地區」教委決定的,而是由都教委和縣教委決定的。在私立學校中,大約有6校採用「歷史」和「公民」教科書,而另有2校只採用「公民」教科書,採用率尚不到1%。

***
關於甲午戰爭爆發的原因,2001年版教科書不提日本首先在豐島海面襲擊清軍,而用曖昧的「日清兩軍發生沖突,日清戰爭開始了。」這次送審本則進一步歪曲事實:「清不想失掉最後的朝貢國朝鮮,開始將日本作為敵人。日本進行了日清和日俄兩場戰爭,就是由於東亞的這種國際關系。」關於「二十一條」,2001年版將該事件敘述為「日本讓袁世凱接受二十一條」,帶有強迫的含義,同時指出:「英國和美國提出了抗議,二十一條要求分為五款,第五款是希望條款,被作為秘密。第五款要求接受日本人作為政治、財政和軍事顧問以及大量購買日本制武器。這雖然是希望條款,也是將中國作為半殖民地的做法,是輕視中國的民族主義的行動。」但這次送審本卻用了「要求」,刪掉了強迫性含義和英美抗議的內容,而且還歪曲宣稱:「中國方面期待列強的介入,向國內外泄漏了極為機密的談判內容,而且在5大條款中,將並非正式要求的事項也列入,製造了『二十一條要求』的名稱,中國國內的反日輿論開始高漲。」也就是說,新送審本稱當時的反日完全是中國政府製造謊言引起的。

關於「九一八」事變,2001年版說:「關東軍炸死滿洲軍閥張作霖後,希望加強對滿洲的控制,中國人的反日運動激化,不斷發生妨礙列車運行的事態。此外,對日本來說,北面有蘇聯的威脅,南面有國民黨的力量不斷逼近。在這種情況下,石原莞爾等一部分關東軍軍官制定了通過軍事佔領整個滿洲解決問題的計劃。」此次送審本則變成了:「隨著國民黨統一中國的逼近,中國人的反日運動激化,不斷發生妨礙列車運行和迫害日本學童的事件。此外,對日本來說,北面有蘇聯的威脅,南面有國民黨的力量不斷逼近。」主語變成了國民黨統一中國的逼近,而不是日本的步步進逼,表明是關東軍精心策劃的句子也刪除了。

在《日中戰爭》一章中,新送審本比2001年版增加了《西安事變》一節,其中說:「共產黨獲得了喘息,共產黨員潛入國民黨內部,大肆推進將日本引入戰爭的破壞和挑釁活動。」也就是說,新送審本稱中日戰爭是共產黨陰謀挑唆起來的。關於盧溝橋事變,2001年版教科書說:「1937年7月7日夜,在北京郊外的盧溝橋,發生了有人向日本軍隊開槍的事件。第二天一早,與中國國民黨軍隊之間進入戰斗狀態。雖然當時人們希望現場解決,但是不久日本方面大規模派兵,國民黨政府也立即發布了動員令,此後進入了持續8年的日中戰爭。」但是新送審本這樣敘述:「1937年7月7日夜,在北京郊外的盧溝橋,發生了有人向日本軍隊開槍的事件。第二天,中國方面繼續開槍,進入了戰斗狀態。事件本身不過是一個小摩擦,雖然人們希望就地解決,但是與日本方面的沖突事件不斷發生,解決變得困難起來。」也就是說,舊版本尚承認日本大規模派兵在先,新版本則將盧溝橋事變完全算成中國的責任,是中國方面擴大了事態。
對於日本在戰爭中犯下的罪行,2001年版說:「在迄今為止的歷史中,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沒有在戰爭中發生過殺害和虐待非武裝人員的行為,日本也不例外。戰爭中,日本軍隊在進攻的地區,對於俘虜的敵國士兵和平民進行了不當的殺害和虐待。」也就是說,即使日本幹了壞事,也不過彼此彼此。新送審本則僅僅說:「沒有一個國家在戰爭中沒有任何殺害和虐待非武裝人員的事情,日本也不例外。」未再提日本軍隊所犯罪行。

關於南京大屠殺,2001年版的教科書在《日中戰爭》一節的正文中的括弧內加了一句話:「(那時,日本軍隊導致民眾中也出現了很多死傷者,這就是南京事件)」,將大屠殺以「事件」一詞輕輕帶過,但是在介紹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時,又以稍小的字體介紹:「東京審判認定日本軍隊在1937年的日中戰爭中佔領南京時殺害了很多中國民眾。但是關於事件的實際情況,資料上被發現有很多疑點,存在各種見解,現在仍在爭論。」這就使括弧中的那句話進一步大大折扣。但是,在送審本中,括弧中的那句話被刪除了,只是在一張名為「因巷戰而遭到破壞的上海市區」的照片上面用小字註解重復了上面的那句話。也就是說,教科書進一步否定了南京大屠殺的真實性,而且幾乎不會使讀者注意到南京大屠殺這個問題。

相反,教科書對日本在戰爭中的損失則大書特書,2001年版教科書在「戰爭的慘禍」一章中,將日本作為加害者所受的損失與受害國並列,但是用很大篇幅介紹了東京大空襲的問題。新送審本則不再提受害國的損失,而是單純強調日本的損失,並且將日本的損失與「兩大極權主義的犧牲者並列」,強調「不能忘記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的犧牲者,遠遠超過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的犧牲者」,「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美國對東京等多數城市進行不加區別地空襲,並且在廣島和長崎投下了原子彈。而且,蘇聯撕毀日蘇中立條約,侵入滿洲,不斷發生掠奪、殺害日本平民的暴行,包括日軍俘虜在內的約60萬日本人被強制帶到西伯利亞,被迫從事嚴酷的勞動,約有10%的人死亡」。

***
下面是國際法基本內容,沒仔細看。國際法沒多少了解……
***
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內容
劉楠來
以主權國家為基礎的當代國際法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關於國

家、居民、領土的國際法制度;國際人權法;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外交關系
和領事法;條約法;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刑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爭端的解
決;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主要包括:主權和各國主權平等原則、國際合作原則、人民自決原則、尊重人權和
基本自由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使用武力和威脅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誠
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等。中緬、中英共同倡導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概括和反映了上述原則,在許多雙邊的
和一般的國際文件中都有規定,因此,也被認為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二、國家、居民和領土的國際法制度
1�國家。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享有充分的主權,法律地位平等,有獨立參加國
際關系的能力、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和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國家違反
國際法的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應承擔國際責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終止不法行為
、賠償等。國家行為構成國際犯罪的,國家責任的形式可表現為限制國家主權等。犯有
國際罪行的個人,應承擔刑事責任。
2�居民。居民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一個人依國籍而同其國籍國建立法律聯系受
該國的法律管轄,享有和承擔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國人同時服從居住國的屬
地管轄權和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各國給予外國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種:國民待遇、最惠
國待遇和差別待遇。
3�領土。領土由領陸�包括領水的底土、領水�包括內水和領海和領空組成
。領空是指領陸和領水的上空,直至外層空層的下沿。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屬
於沿海國的管轄區域,但不是一國的領土。領土處於一國的主權之下,是國家行使最高
權力的空間范圍,其他國家不得侵犯一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
切人、事、物享有屬地管轄權;在行使其屬地管轄權時,應尊重他國的屬人管轄權。
三、國際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主要淵源是國際人權條約,主要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在國際人
權法的形成中起了奠基作用。根據國際人權條約的規定,所有人,不分性別、種族、膚
色、宗教、語言、國籍、社會出身,等等,都有權平等地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政治
權利,締約國有義務採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證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享有這些權利;
在他們的人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有權得到行政的和司法的救濟。國際人權法禁止種族
滅絕、種族隔離、販賣奴隸、施行酷刑等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它們被認為是刑事犯罪
,締約國有義務予以懲罰。人權在一般情況下被認為是本質上屬於一國的國內管轄事項
,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
四、海洋法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習慣海洋法規則進行了全面編纂,並有很大發
展。現行的海域制度主要有:領海,是沿海國主權之下的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寬度從領
海基線量起不超出12海里。沿海國對領海內的一切人和事均有管轄權。外國所有船舶
享有無害通過權。但我國法律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國領海,須事先得到批准。專
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出200海里
。是沿海國的管轄海域,沿海國對其中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對其中的人工島
嶼等設施的建造和使用、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有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
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大陸架,海洋法上的大陸架是指領海以外
,依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寬度自領海基線
量起不超出350海里。窄大陸架國家大陸架寬度不到200海里的,擴展到200海
里。公海,是國家管轄海域以外的海域。對所有國家開放,實行公海自由原則,所有國
家在這里都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建造人工島嶼等設施、捕魚和科學研
究的自由,但捕魚自由已受到嚴格限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和船上事項受船旗國管轄
。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
表全人類進行管理,國家和自然人、法人可通過與管理局簽訂合同的方式參與「區域」
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活動。
五、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
航空法和外層空間法,是分別調整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空氣空
間和外層空間之間的界限至今在法律上尚未明確。
空氣空間分為國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和國家領土以外陸地和水域上的空氣空間。
前者稱為領空,屬於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後者稱為公空,不屬任何國家所有和管轄。同
劫機行為作斗爭是航空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劫機被認為是犯罪行為,航空器登記國、航
空器承租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國、航空器降落地國、犯罪發生地國、犯罪份子所在地國均
有管轄權。對劫機犯罪實行或起訴或引渡原則。外層空間是指領空和公空以外的空間,
包括所有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應
為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而利用。
六、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是關於國與國之間外交和領事關系的建立,外交代表和領事及
其機構的設立和派遺,外交代表和領事的等級,他們及其機構的特權和豁免,以及對接
受國的義務的國際法。
使、領館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有:懸掛派遣國的國旗和國徽,館舍和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自由通訊,免納一切捐稅等。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有:人身、寓所
和文書、信件不可侵犯,管轄豁免,免納捐稅等。使、領館和外交代表,領事官員應尊
重接受國的法律和規章,不幹涉接受國的內政。
七、條約法
條約對締約國有拘束力。條約必須遵守。締約國有義務善意履行條約規定。
締結條約,一般要經過談判、簽署、批准和交換�存批准書等程序,才能生效。一國
在簽署、批准或加入一條約時,有權在不違背條約的宗旨和原則的條件下,對條約的某
一或某些條款提出保留。
八、國際環境法
國際環境法的領域十分廣泛,包括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環境的保護,海洋環境的保
護,水環境和水資源的保護,生物資源的保護,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南極環境和資源
的保護,危除廢物污染的防治等。國際環境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但是,聯合國大
會以及聯合國主持下的國際會議通過的許多宣言、決議、憲章,如1972年《斯德哥
爾摩人類環境宣言》、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憲
章》等,在國際環境法的形成上也起了很大作用。
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2各國共同但有區別的
責任原則;�3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4國際合作原則;�5
資源共享共管原則;�6兼顧各國利益和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特殊情況和需要原則
;�7禁止轉移污染原則等。
九、國際經濟法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性質和內容,國內學者有兩種大相徑庭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和超越一國范圍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它的主體,與一
般所稱的國際法的主體不同,除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以外,還包括個人�自然人和法人
。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不調
整國家與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主體是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但一般都認為包
括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方面。
十、國際刑法
國際刑法是關於防止和懲治國際犯罪的法律,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正在形成之中
。目前,被國際法認定為國際犯罪,因而應當受到懲罰的罪行有:侵略罪、戰爭罪、危
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販賣人口罪、劫持人質罪、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國際航
空安全罪、販賣毒品或精神葯品罪、偽造貨幣罪、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等。凡犯有這些
罪行的個人都應承擔個人責任。即使為侵略罪這樣的國家行為,參與策劃、准備、實行
侵略的個人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十一、國際組織法
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是指兩個以上國家為了某種目的以一定協議形式創設的各種機
構,即政府間組織。國際組織的參與者分完全會員、准會員、部分會員、聯系會員和觀
察員,他們各自享有與其資格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十二、國際爭議法
當代國際法禁止使用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要求各個國家使用和平方法解
決它們之間的各種爭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當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解決國際爭
端的和平方法包括:談判、協商、斡旋、調停、仲裁等。當一國遭到外來武力攻擊時,
受到攻擊的國家有單獨的和集體的自衛權。在這種情況下,當需要使用武力時,應立即
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
十三、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當代國際法禁止一國對另一國發動戰爭。但是,國際法承認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武力
合法:�1當一國受到武力攻擊時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權;�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採取行動;�3殖民地人民為反對殖民統治而進行民族解放
運動。武裝沖突法主要體現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體系和1949年日
內瓦四公約及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

熱點內容
西班牙8號球員有哪些 發布:2023-08-31 22:08:22 瀏覽:1877
怎麼買日本衣服 發布:2023-08-31 22:08:20 瀏覽:1288
紐西蘭有哪些人文景點 發布:2023-08-31 22:06:06 瀏覽:2227
皇馬西班牙人哪個台播 發布:2023-08-31 22:05:05 瀏覽:1824
新加坡船廠焊工工資待遇多少一個月 發布:2023-08-31 22:01:05 瀏覽:1967
緬甸紅糖多少錢一斤真實 發布:2023-08-31 21:57:45 瀏覽:1619
緬甸200萬可以換多少人民幣 發布:2023-08-31 21:57:39 瀏覽:1561
紐西蘭跟中國的時差是多少 發布:2023-08-31 21:53:49 瀏覽:3114
中國哪個地方同時與寮國緬甸接壤 發布:2023-08-31 21:52:06 瀏覽:1575
土耳其簽證選哪個國家 發布:2023-08-31 21:37:38 瀏覽: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