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繼承人有哪些
Ⅰ 日本大家族裡面很多都涉及到「本家」和「分家」,什麼是本家,什麼是分家
本家:日本戰國時代,統治一國的大名對自己的稱謂。日本的家是一個經營體概念,強調財產與居住關系,血緣親近關系作為財產、權力分配的參考。日本神靈信仰並不限於自己的祖靈,相反這個神往往與國家聯系起來。日本社會的本家與分家之間並非擁有血緣關系,分家依賴於本家生活,本家為其提供了土地田產。在武士社會中盛行長子繼承製,長子繼承的不僅僅是財產也包括對於家的管理權和祭祀權。這種分配有利於財產的集中、資源的集中,這種分配方式更容易適應現代化發展的需要,日本的家族企業的發展也很大程度上得益於這種傳統的文化因素。 1.日本的「家」日本學者關於「家」的研究偏重於制度方面。著名社會人類學家中野卓把日本的「家」歸納為如下定義:家是以家庭的存續和發展為目的、以家業和家事兩者不可分割的形式繼續完成的經營團體。(註:參見〔日〕中野卓:「日本の家族」,弘文堂,1985年,第284頁。)另外, 岡田謙根據中根千枝在《家的構造——社會人類學的分析》中關於家的定義,整理後認為:日本的「家」並非像「家庭」那樣是一種在所有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是在日本社會中根據特殊的歷史的、經濟的要素被育成的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家」的制度的發達和近代的政治條件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日本,「家」是由家長及他的家庭(含家臣、傭人)組成的居住、財產單位。「家」一旦建立,其自身便作為不可分割的社會單位存在於地域社會。「家」與其說是以血緣不如說是以居住或經濟要素為中心而形成的。「在社會組織中,居住的要素具有比較重要功能,這是在不具有單系血緣組織的社會中能看到的共同的現象。在單系血緣組織的社會,單系血緣成員的資格對於集團的構成具有第一重要的意義」。以居住或經濟的要素作為「家」的重要的功能的社會也不少。以養子(婿養子)制為前提,使「家制度」得到發展的日本社會就是很好的例子。「『家』是根據居住、財產規定血緣者的權力、義務的界限,同時也包含非血緣者的基本社會集團」。(註:參見〔日〕岡田謙:「同族と家」,載「村落構造と親族組織」,未來社,1973年,第139~140頁。)概言之,日本的「家」是一個經營體的概念。它可以收養養子及親族以外的人,有時也接收非血緣關系的非親族(傭人等)作為「家」的成員,而且養子在分家、家庭的繼承方面享有權利。傳統日本的「ぃえ」(家)的概念及實態,常混同於「家庭」,但實際上家庭和「家」並非一回事。「家」的成員構成家庭是一個普遍的事實,但並不一定「家」的成員都是有血緣關系的人,如「家裡人」,不僅僅是妻子,同居的雙親、兄弟姐妹,僱用的人也被包含在其中。 日本語的「ぃえ」,是「かきど」(灶)的意思。在其他的文化傳統的社會中,類似的表述也很多。在中國從古代開始,「かきど」(灶)「煙」就象徵著家庭。家庭的共同生活,是擁有共同的灶,在一個鍋里吃飯,火、食、居合在一起便構成一個家庭。因此,火、「かきど」(灶)常用來作為「家庭」的象徵。 盡管如此,在「家」的居住和經濟的要素中血緣的要素是優先的,在繼承中也具有相對的優先權,但並不是唯一的。 日本的分家 從有關中國的分家的論著中可以看出,在中國的家庭內有三種主要關系:父子關系,、兄弟關系和夫妻關系。這三種關系在家庭發展的不同時點上,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在未分家前父子關系是主要的關系,兄弟關系是一種互相合作的關系,夫妻關系為父子關系所遮蓋。分家後的家庭,如果父親在世,以父子關系為主軸的關系雖仍然存在,但兄弟關系的連帶關系為夫妻關系所取代,夫妻關系成為一個新的分支家庭的中心。如此一來,中國的家庭從其財產分配上來看,實有一種合夥經濟的味道。因為合夥和散夥是一個自然的合分過程,而這種散夥自然以均為基礎,由此作為一個實體的家確是被分割掉了,家的財產也分流在不同的兄弟手中,這一過程是名副其實的分家,這個分家主要指兄弟分家。而在日本從家的繼承上言之,根本就不存在漢語中的「分家」概念。雖說在日語中也有「分家」這一漢字,但與中國的「分家」已完全不同。在日本,所謂的「分家」無動詞的含義,它只是個名詞,這一名詞主要是指由長子之外的兒子在本家之外建立的分支家庭,因為一般由長子繼承本家,同時日本的分家也含有非血緣的成分,如養子建立的分家。在同一村落中的本家和分家的關系並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種主從的關系。在安定的農業生產中,是以一定程度的土地積累為前提的,而分家沒有土地繼承權,這樣就形成了擁有土地的本家和不擁有土地的分家。作為分家,自然也要立足於土地而生活,這一土地往往由本家提供,由此分家的經營就需依託於本家。而在現代社會,長子之外的其他兒子建立的家,常常也稱為分家,但它和一般說的分家完全不同,因其已不存在隸屬的關系。如果用圖來表示中國的分家和日本的分家的話,可能會更易明白。(註:圖1參見〔日〕中根千枝等:「天城シンボウム」, 載「日本と中國」,小學館,第94頁。) 如圖1所示,日本的家事實上是圍繞著一條繼承線發展下來的, 其家庭類型也是以此為基礎發展出來,直系家庭(主幹家庭)成為其主要的家庭類型。這樣,日本的家成為代代相傳下去的永久性團體,那個永久性的家屋就是一個象徵,家的完整性一直能延續下來。不過長子的繼承也不是唯一的,如果其不堪其任時,可由弟弟、養女婿、無血緣關系的養子等來繼承。一提及家產繼承,自然認為日本為長子繼承製,中國為諸子均分制。但如果把武士的家族和平民的家族分別加以考察,就會發現兩者有程度的不同。長子繼承製在武士的家族中是理所當然的,但在平民的家族中未必完全遵循這一制度。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武士家的繼承方式也波及到庶民家的繼承。明治維新後,武士的家的繼承,已進入日本的民間社會。 圖1本家和分家(圖中A與B為兄弟關系,△代表男性, ○代表女性,=表示婚姻關系)
附圖 近代武士的繼承,並非是封祿的繼承即「家督」(中世紀意味著一門的軍事統帥權的「家督」這一用語,在江戶時代,意味著一家的當主及屬於一家的家產即封祿)繼承,正確地說是以封祿的再分配作為主體,同時也伴隨著家名繼承和祭祀繼承的觀念。但是,封祿是以對主君的效勞為條件而被給予的,即效勞才是武士的家業。因此,家的繼承就是家業繼承的觀念,雖在表面上未被表現出來,但在根本上即使到江戶時代也依然存在。可見,家督繼承具有名譽和經濟上的雙重意義。「繼承」一詞在現代法學上具有「私」的性質。但在江戶時代卻具有「公」的性質。進入明治以後,則由武士向士族屬性轉變。 在武士(後來的士族)的繼承中,長子和養子繼承是主要的。 在中國傳統社會,雖說諸子均分為繼承的主流,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的繼承。但繼承的主線是以父系血緣為基礎的,女婿和外人是不能繼承的。 日本的繼承中,被繼承的是一個獨立的家,它有「家名」和「家業」(這一家業與中國的家業不同,它主要指這個家代代所從事的事業,如茶道等)。即使在明治初年,家業的觀念仍很盛行。當時「家督繼承」這一用語如果從主觀上來看,為家名繼承;從客觀上來看,是家產繼承;若從功能上來看則為家業的繼承。更進一步說,它還含有使祖先的祭祀永遠繼承下去的意思。(註:參見〔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の原理」,第29~30頁。)不過,進入明治後,家督繼承也逐漸地成為平民家庭繼承的重要制度。 很多學者在研究中國的家庭時,認為中國的家庭由於分家已不可能繼承「家」,其繼承的主要為家產。但在筆者看來,由於分家確實是破壞了家的完整性,使家處於一種分裂的狀態,但這種所謂的分裂是有限的,分家中的繼與合的原則以及對家的認同(identity),還是為人們繼承下來。 日本現在的民法條文是1947年制定的,但到民法修正為止,「家族制度」的廢除論者和維持論者之間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其結果成為妥協的產物,即社會生活上的「家族制度」和法律上的「家族制度」相分離。盡管如此,還是從法律上廢除了戶主制度和長子繼承製度,夫婦、親子、兄弟姊妹以平等的原則繼承。與此相伴隨的「家」的財產等於「家產」的觀念也消失了,所有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其分配對於所有的子女是平等的,從而確立了平均繼承的制度。但是,平均繼承的原則,在現實的農村,幾乎進行不下去。其原因一是「家產」觀念的殘存,「家產」作為一體,想讓後代繼承「家」的意識還根深蒂固地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直到60年代仍有很大的影響。二是無償勞動的殘存,日本農村,長子為了維持家產而無償地為家裡勞動,雙親死後,自然成為下一代的戶主。在戰後民法頒布之前,長子和雙親長期在一起勞動,維持著以土地為中心的「家產」,而次子、三子對於家的貢獻就很小。這樣,雙親如果死亡,長子、次子、三子對於財產具有同樣的權利也就帶來了新的不公平。其實,直到現在,長子繼承這一習慣法的勢力,在日本農村並沒有完全消除。 中國和日本的兩種不同的「分家」制度,除對能否形成規模經濟有很大影響外,可能還與社會意識形態緊密相聯。如自由主義與權威主義、平均主義和非平均主義等。 總之,分家這一家庭運行機制的不同,在中國和日本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形態。具體到以父系血緣為基礎的傳統漢族家族而言,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層次性,體現出多層次的結構特徵,這與日本的傳統家族形成明顯的區別。漢族的家本身表現出一種縱、橫雙向發展的特點。日本的家只是向縱的方向發展:家的繼承是以長子為核心延續的,祭祀、居住等也由長子繼承——此即為本家。與此相對應的為分家,作為分家的繼承人也是以分家的角色繼承分家的。由此而形成的本家和分家的關系構成日本同族集團的重要基礎,分家也是宗族或同族形成的內在機制。 日本的同族 日本農村社會的同族組織是日本社會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同族內部各種關系的研究,是現代日本社會人類學研究的主要課題。同族集團的調查研究,可以上溯到30年代,以有賀喜左已川、喜多野精一及川宏為代表。同族集團的研究也是農村社會學、民俗學等社會人類學相鄰學科的中心課題之一。日本的同族集團不是社會人類學的親族理論中所定義的單系的父系親族集團,它雖具有傾向於父系的特點,但不是以父系及母系的親屬繼嗣為原則的社會所形成的親族集團,這一點已為中根千枝教授所指出。其結構本質上具有一種鬆散的傾向,並非作為一種穩定的共同體而存在。即從本家A分出的分家B,處在A與B的分家C 的中間,與B對A的關系相比,B對C更具有很強的功能。 對日本同族的研究中,「家聯合」是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最初「家聯合」這一概念,是由有賀喜左衛門通過對日本農村同族團的研究而提出的。所謂「家聯合」就是承擔作為一個生活單位的家和其他的家,通過生活上的種種聯系結合在一起的一個共同體。在同族村落中,同族的構成單位是「家」,因此家和家族的關系以及家聯合的形態本質上是同族的結合。前面已提到日本的家庭雖然是以婚姻和血緣的要素為基礎而建立的,但實際上,家的成員還是以居住和經濟條件為前提的。而「家」常常包含血緣之外的成員,可以說「家庭」沒有血緣的要素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家」即使沒有血緣的要素也是能成立的。當然,「家」和「家庭」的成員常常是相同的,但作為一個概念應明確地區分開來。日本的「家」因為不是以血緣的原理為第一條件,其成員的角色也就不一定以血緣關系而定。如家的繼承,即使不一定直接有血緣關系也是可以的,沒有親屬關系的養子、婿養子繼承家的情況也是常見的。這就非常清楚地體現出「家」的性質。像這樣的家的結構,因為並不是以血緣關系作為絕對條件,所以在作為「家」的集合體而建立的同族中,滲入非血緣的因素也是自然的。 當然「家聯合」並不等於同族,然而同族的建立是在「家聯合」的基礎上進行的,只是這一「家」的聯合是由「本家」與「分家」所組成的。即由一個稱為「本家」的原有之家及與本家有附屬關系的新成立之「分家」所構成的功能團體。典型的本家—分家關系是由長子繼承本家,次子以下諸子則為分家。不論本家或分家都是功能性的共同體,這顯然不同於中國宗族的系譜關系。但並不是說同族不存在系譜的序列。確切地說,同族是以共同認可的先祖和系譜的序列為基礎構成的本家—分家集團。根據和始祖家的系譜關系,分家群之間也有一種上與下的地位關系。圖2揭示了同族的系譜和序列關系。 圖2 同族的系譜和序列(註:參見〔日〕赤田光男:「村の人間關系」,「載日本民俗文化大系9」,「村と村人」,小學館,1984 年,第102頁。)
附圖 從圖2中可以看出始祖本家地位最高, 分家群按建立的先後形成一定的序列。即與始祖本家越近其地位也越高,由此逐漸形成了A,B、 C的分家,A又建立了分家D。這樣由始祖家分出了四個分支,圖中橫軸上的順序號代表了上下的序列。名子(家內僱用的人)分家的E 和始祖無血緣關系,故處於最後的位置,這也表明了血緣在同族的構成方面並非是絕對的條件。當然這是一個典型的本家和分家關系圖。這正如福武直所言:「日本的同族不僅具有本、分家關系的主、從性質,也包含非血緣的分家……這在落後的農村和不發達的都市的老鋪中,直到現在還能看到。 」(註:日本人文科學會:「封建遺制」, 有斐閣, 東京,1951年,第60頁。) 日本社會中的同族組織,表面上類似於中國的宗族制度,但兩者的內容完全不同。如果和中國進行比較的話,日本的同族是非常清楚地以本家為中心的;而中國的情況作為原則,成為長老的人常常並非出自一定的家,一般推舉最高輩份中的年長者。因此中心的家並不固定,貧困家庭的人也有可能成為長老。所以為了彌補這一制度的弱點,特別設置了像族董這樣的「頭銜」。但這些族董也並非固定在某一家裡的人中間。而日本的同族含有非血緣者,血緣的原則並不是絕對的;中國的同族顯然是按父系血緣的原則結合在一起的。
在日本以本家和分家關系建立起來的同族集團,隨著長子繼承製度等在法律上的廢止,同族組織也失去了其實質意義。
Ⅱ 聽說日本的繼承法規定長子繼承,是不是這樣的
圖片是繼承順序圖,請看下方子女,作為第一繼承人並沒有先後順序,所以你聽到的是謠言。
通常傳統習慣是長子繼承家業,不是家產,也就是說比如一家人是賣菜的,原則上他們家的大兒子有義務繼承家業繼續賣菜,其他子女可以自由發展,所以傳統的相親時往往一聽到對方是長男,女方扭頭就走的可能性很大。
Ⅲ 日本的皇位繼承循序是怎麼樣
所有皇室身份都是男系繼承的,即皇族的子女、孫子女是皇族,而外孫子女不是,因為女性皇室成員(內親王、女王)嫁給平民之後即脫離皇籍,成為平民。除非女性皇族成員嫁給男性皇族成員,女性皇室成員的後代才會是皇族。
取得皇室身份的途徑包括在天皇、親王、王的家庭中出生,或者嫁給天皇、親王、王。而內親王、女王不在此列。脫離皇籍的途徑有成年後自願脫離、女性成員和非皇族結婚、和皇族成員離婚、等等。皇子誕生後在正式命名之前先有宮號(或稱號、幼名),如昭和天皇從前稱迪宮裕仁,今上天皇(明仁天皇)從前稱繼宮明仁。 日本現行的王室典範規定,女性皇族無法繼承皇位,成年後也不像男性皇族能創設宮家,而降嫁後便自動脫離皇籍成平民。
但在現行的王室典範制定且實施前,女性皇族雖然無法創設宮家,但降嫁後不需脫離皇籍,也能在無適任男性皇族繼位的情況下,由女性皇族繼承皇位成為天皇,甚至是天皇的遺孀也可以成為天皇,但她必須自己本身就是皇族,而且不曾和天皇以外的人生下子女。簡言之,女皇只可以是男性皇族繼位之間的過渡。有史可查的10任8位女天皇都是天皇的後代,並在繼位之後沒有生育,而且傳位給了男性皇族。而日本早期傳說中的天皇的傳承則不得而知。
由於日本皇室從1965年到2006年間沒有男子誕生,皇位在延續幾代之後面臨後繼無人的可能,因此日本國會一度考慮修改皇室典範,允許女性皇族繼位,並容許其和平民結婚傳位給後代,或者恢復二戰之後廢除的宮家成員之後代的皇族身份。但在天皇次子秋筱宮文仁親王的妻子文仁親王妃紀子在2006年9月6日得子悠仁親王之後,修改皇室典範的程序被擱置。
根據目前的皇室典範,下任皇位的繼承順序是:
皇長子:德仁親王(皇太子)
皇次子:文仁親王(秋筱宮)
皇長孫:悠仁親王
皇弟弟:正仁親王(常陸宮)
皇叔父:崇仁親王(三笠宮)
Ⅳ 日本有幾大家族
御三家德川家康在統一日本後,在江戶建立幕府,稱作江戶時代.後代史家稱"德川幕府"德川家康為了鞏固自己的政權,跟之前的幕府做法一樣,把全日本各地的大名,按照與德川家的親疏關系,分為三級.最親密的大名是與德川家有血緣關系的,他把江戶附近土地封給自己的親屬,稱為"親藩大名".其中以德川家康的七男德川義直,八男德川家賴宣和九男德川家康賴房最親,稱為"御三家".如果將軍無子時,便會從"御三家"中挑選一合適對象,過繼給將軍作養子來繼承將軍職位 御三家,德川幕府親藩中筆頭,封地在紀伊(德川賴宣)、水戶(德川賴房)、尾張(德川義直),稱紀伊德川家、水戶德川家和尾張德川家。准許用德川姓氏。若將軍無子嗣,則繼承人從御三家中挑選。
Ⅳ 日本的皇位繼承製度
皇兄弟及其子孫
日本天皇繼位制度是由《皇室典範》來規定的。《皇室典範》是規定有關皇位繼承、攝政設置
、皇室會議、天皇皇族身份等有關皇室的法律。《皇室典範》規定天皇皇位繼承順序如下:(1)皇長子;(2)皇長孫;(3)皇長子的其他子孫;(4)皇次子及其子孫;(5)其他的皇子孫;(6)皇兄弟及其子孫;(7)皇伯叔及其子孫;(8)如無以上適當人選,則傳位於最親近的皇族,但在一切場合以長輩為先,在同輩內以長者為先。此外,皇位繼承的原因只能是天皇駕崩,天皇生前不許退位
日本皇室法規定,天皇只能由男性皇室成員繼承,女性不能繼承天皇。在悠仁親王出生之前,因為日本皇室已經40年沒有男性降生,為了延續皇室血脈,就掀起了修改法律允許女性皇室成員繼承皇位的運動。但悠仁親王降生後,這股運動便漸漸平息。現在日本皇位繼承順序為德仁皇太子、秋筱宮親王、悠仁親王。
Ⅵ 日本皇位現在有哪些繼承人
現在天皇的長子,次子,次子的兒子(長孫)
Ⅶ 日本歷史上的大名是什麼
大名
(稱謂),日本古時的一個稱謂,指日本幕府將軍的封臣。
大名日本封建社會佔有大量名田(登記入冊的土地)的大領主。平安時期由庄民、公民分化出來佔有名田的人稱為名主,按占田多少分為大名、小名。南北朝時期隨著庄園制衰落,幕府向各「國」(古代日本地方行政單位)派出守護,向各庄園派出地頭。守護和地頭成為守護大名。戰國時期家臣權勢增大漸成新大名,他們互相攻伐,各霸一方,庄園制徹底崩潰,形成封建領主制,一些地方領主與武士發展為戰國大名。江戶時期採用「幕藩體制」,地方各國設藩,潘國主稱大名,並依據與幕府關系的親疏分為親藩六名、譜代大名、外樣大名,各藩國大名承擔軍役、工程等項費用。為加強對各地大名的控制,
幕府採用「參覲交代」制度,1615年制定《武家諸法度》,規定各地大名必須在規定時間到江戶參謁幕府將軍,大名妻子必須經常居住江戶,類似人質,但各藩國仍具有相對獨立性。19世紀中期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西南部薩摩、長州、士佐、肥前諸藩大名也經營商業和手工業。明治維新時期於1869年實行「版籍奉還」,取消大名對土地和人民的領有權,大名被任命為藩知事,成為政府的地方官。1871年實行「廢藩置縣」,取消大名對各藩統治僅。1872年廢除封建等級身份制,大名改稱華族,領取俸祿。1876年實行「秩祿處分」,取消華族終身年俸。
相當於中國割據勢力中的節度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