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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買斷工齡有多少人

發布時間: 2022-08-08 20:12:42

㈠ 買段員工工齡是什麼意思給員工的多少錢是如何計算的

「買斷工齡」,通俗地講,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幹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

「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係。由於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系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

「買斷工齡」一詞在國家規范的文件中從來未出現過,「買斷工齡」的說法既不規范也是不準確的。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職工與企業解除了合同,結束勞動關系,只是與原企業作了了斷,它對職工未來就業不產生絲毫影響。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後有兩種可能,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職工的工齡是根本買不斷的。至於「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並無限定。

「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是,已經「買斷工齡」和正在「買斷工齡」的企業有幾個是屬於此類?當然,也有些「買斷工齡」的企業的確很困難,虧損一年比一年多。負有連帶責任的「婆婆」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錢「買斷工齡」,關閉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

㈡ 現在有買斷工齡這一說法嗎

法律分析:有,買斷工齡其實就是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方式,是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折算補償的金額,買斷以後脫離勞動關系。買斷工齡就是指你在原單位工作的時間(一般按年計)乘以你的工齡工資(還得看單位給你定的是多少)然後由單位一次性地支付給你的錢,這樣,你就和原單位脫離了所有的關系,這一般都是國營單位的做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㈢ 買斷工齡是什麼意思

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某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重新安置剩餘人員的方法,即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和工作崗位,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與員工協商後,報有關部門批准,企業一次性向員工支付一定金額,解除企業與剩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將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如果公司和員工終止勞動關系,即使員工不能快速再就業,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福利,而不會出現員工離職的問題。單位,沒有人負責,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3)日本買斷工齡有多少人擴展閱讀

《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㈣ 中央對買斷工齡的規定

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所謂買斷工齡,就是企業讓那些幾乎幹了一輩子的員工拿點遣散費走人。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所謂買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係。由於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系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我國目前沒有關於買斷工齡退休的相關法律規定,只需要在退休時累計繳納十五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補繳至十五年或者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拓展資料:工齡買斷是指企業與勞動工作者勞動和同時,公司將一定數額的金額支付給員工,已達到與員工解除合同的勞動關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㈤ 買斷工齡怎麼計算

工齡買斷補償金是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買斷工齡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買斷工齡之前,如果你在原工作單位正常的參保了自己的社保,並且有著相應的一個繳費年限,那麼這種情況下都可以認定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和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後,那麼你的社保關系就可以從原工作單位轉移出來。

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可以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繼續參保,那麼你的工齡都會正常的累計計算,如果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可以暫時的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來繼續參保,那麼這種靈活就業的形式來參保,自己的職工養老保險和企業在職職工是完全一致的,自己的工齡都是可以累積計算的。

㈥ 為什麼中國喜歡建高樓

因為中國發展離不開房地產,當地政府通過賣地發展城市,賣地的錢來源於人民。起因就是下鄉知青返程,沒房住。改革開放,國企改革,兼並,轉型,跟風,倒閉。負擔重,裁員 買斷工齡,下海。大學生市場化,不再分配。這么多人給社會造成負擔,通過房地產減輕負擔,再把負擔轉移到人民手中。

㈦ 買斷工齡的人多大年齡退休

買斷工齡其實就是解除合同,退休年齡沒有改變,都是男60,女工50,女幹部55周歲,脫離幹部崗位5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女工50周歲辦理退休。

㈧ 買斷兩年時間有人要麼

我們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
尊敬的各有關部門領導及各界人士,你們好!
建設銀行寧夏分行推行「買斷工齡」政策大批違法裁員,嚴重侵害了被裁人員的生存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不得不泣血上書,真實反映我們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如實匯報我們的艱難處境,堅決要求恢復「買斷工齡」人員的公正、公平的合法待遇。
一、 建行減員增效、「買斷工齡」的做法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2003年寧夏建行以上級推出的「好政策」、內外環境較寬松的契機,瞞天過海、瞞上欺下、以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地,在用工制度方面使出「殺手劍」裁減人員縮小分母,2003年裁減人員329人,佔6年來減員總數67%,強迫被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填寫「自願申請書」。
建行在執行「減員增效」政策過程中,實行的是層層下硬指標、定死任務的做法。一些領導打著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幌子,干著違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事宜,急功近利。基層行領導及分理處負責人為完成裁員任務,撈取政績和實惠而媚上欺下,大會小會作動員,哄、蒙、嚇、騙一起上;在政策解釋上聲稱「目前只是政策性減員,今後還有更殘酷的機制性減員」「減員政策會一年不如一年好」「現在不下決心、今後上不了崗,就不簽合同,按終止合同處理」「這是最後一次,以後再沒有這樣的好機會」等等,把建行的改革說的像洪水猛獸一樣可怕。在具體操做上,雙選雙聘、待崗下崗、畫框設套、孤立打擊、暗示誘導、威逼恐嚇、挑起內訌等等不一而足;對不同意見的員工,則工作上刁難,心理上打擊,人格上侮辱,收入上剋扣,逼得走投無路。
一些領導甚至將「減員政策」變成了手中排除異己,打擊報復的大棒,利有手中的權力,安插自己的親戚、朋友,排擠他的「眼中釘、肉中刺」,員工的命運被他們玩弄於股掌之間。「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已成為建行企業文化的一大特色;更成為了建行員工生存之道和應遵守的潛規則。
職代會、工會等組織形同虛設,在「下課」吆喝聲中的員工敢怒不敢言。在充滿恐嚇和謠傳陰影中生存的員工,無處申述自己的冤屈和意見。可憐建行員工,無依無靠,四面楚歌,在承受繁重工作的同時還要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思想上造成了極大的震盪、茫然和困惑、無奈與絕望,迫使員工茫然出走,「買斷」自己為此辛勤努力奮斗幾十年的工作,「買斷」了自己和家庭以後的生活來源。這些人員大都40、50 歲,長期在建行一線工作,年齡偏大,其中不乏忠誠敬業的業務能手、一級行員、二級行員、先進工作者、經濟師、會計師、受國家政策保護的軍轉幹部、身患疾病的員工也被迫脫離單位。
把員工「買斷工齡」推出建行是建行領導對改革的歪曲,是國家政策不允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應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椐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錄用被裁減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 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 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3) 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 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 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6月9日《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許逃避社會責任,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對職工負責到底。」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見《中國剪報》1998年12月25日)
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
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採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採取搞運動的方式進行動員,不能急於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下指標、定任務。」
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徵求群眾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反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1999年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顯然建行寧夏分行的做法是違法的,是不符合裁員條件和法定程序的。香港報評價中國建設銀行是亞洲最賺錢的銀行。2003年寧夏建行所屬12個直管行出現全部盈利,實現經營利潤率2.4億元。為什麼裁員?簡直是別有用心,居心叵測。一邊裁員一邊又招收一百多名人員。寧夏建行的這種行徑,從淺一點層次上講是置員工利益、企業形象而不顧;從深層次講完全是一種腐敗、違法亂紀的行為。寧夏建行的各級領導你們捫心自問,建行改革把多少業務市場拱手讓給竟爭對手。90年代初把搶灘設點作為竟爭首選策略,銀行機構網點遍地開花,每個網點進行裝修就花幾十萬,1997年網點237個,到2003年還有140個。從2000年開始精明的建行決策者又想到要縮小分母,撤並網點,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多少違規貸款收不回來,怎麼沒有人來負責,沒有人來清算!為什麼苦難總是落在無辜的百姓身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和第五十四條指出「企業和用人單為採用欺詐,強迫手段迫使勞動者簽訂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屬無效合同,當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權利。」社會要前進、企業要發展,必須改革。國家和人民需要的是真正意義的改革,即企業在改革中發展壯大,讓企業、員工、國家都受益。那種把員工買斷,使企業受損失、員工受傷害、製造社會不安定,是對改革褻瀆,是對建行員工和國家的犯罪。作為每一名有良知的建行高官,應該認真反思、積極行動起來,糾正在改革中所犯過失。恢復非法解除的勞動合同關系,給予適當的安排。
二、 建行侵佔挪用我們的養老金,不給我們辦理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病人員直接推向社會,也不支付醫療補助費
建行逃避法定義務。不按《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發(1998)28號文件:轉移行業統籌養勞保險金到地方管理,以致1986年至1998年社保局沒有建行被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養老賬戶記錄,1998年至2003年不按實際工資收入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也沒按規定轉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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